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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養老「第四條腿」

美國人養老「第四條腿」 []

——延遲退休與退休後繼續工作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 董登新教授

(養老金融50人論壇核心成員)

退休的標誌是開始按月領取國家給付的社保養老金。如今87歲的巴菲特是不會退休的,因為他既不辦理退休手續,也不領取國家發放的社保養老金。美國人不僅延長退休年齡至67歲(2027年開始執行),而且法律明確規定,僱主不得強制要求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僱員退休。即便如此,美國人退休后,仍會熱衷於兩件事:一是退休後繼續工作;二是退休后參加志願者活動。

一、「三條腿的板凳」起源與進化

據美國社會保障局的考證:「三條腿的板凳」(three-legged stool)的比喻,既非源自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933——1945連續擔任美國總統),也不是源自與1934——1935年期間社會保障計劃創設相關聯的任何其他人。歷史文檔證明,最早使用這一比喻的人是美國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的一位精算師,名叫霍豪斯(Reinhard A. Hohaus),他是一位來自私營部門的社會保障領域的權威專家。

1949年,霍豪斯在俄亥俄州商會(Ohio Chamber of Commerce)舉辦的社會保障論壇上發表演講時,首次使用了「三條腿的板凳」來形容社會安全網的多層次與多支柱特徵。霍豪斯指出:「按照時間先後次序排列,最早出現的是個人保險,……其次是各種各樣的僱員福利計劃,在這些計劃中,美國人對團體保險的貢獻是傑出的,第三是社會保險,它是由政府為我們同胞們的福祉而設計的。……每類保險都有它自己的功能,它們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當設計完善時,每類保險因其他兩類的存在而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只要適當整合,它們就能被看作是一個三條腿的板凳,並能夠為公民提供堅實而全面的保護。」

事實上,早在芝加哥美國人壽保險大會召開前的1942年的演講上,霍豪斯就讚許地引證了社會保障委員會(SSB,美國社保局的前身)主席奧特邁耶(Arthur Altmeyer)所表述的核心理念:「社會保險制度不是也不必對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提供完全的保護。社會保險福利只是提供一個最低保護(底線保障),其餘的保護應該來自私人渠道,並通過私人收入來購買額外保護,這是個人的責任。」

但在奧特邁耶之前更早形成類似理念的人是羅斯福總統,他雖然從未使用過「三條腿的板凳」的比喻,但當他創設社會保障計劃時,他頭腦中就已有了這個概念,而且在他執掌美國總統的十多年生涯中曾多次表述過這種理念。193468,羅斯福總統在提交給國會的社會保障建議中指出:「家庭保障、人壽保障及社會保險的保障,這三大目標是我們能夠提供給美國人民的最低承諾。」

1935117,羅斯福總統在提交給國會的社會保障立法建議中指出:「在我們的老年人保障方面,似乎有必要採取三原則:第一,為那些因為年齡太大而不能自己購買保險的老年人提供非繳費型老年養老金,這部分養老金應由州及聯邦政府提供。第二,為現在的年輕人及後代及時建立一個自營體系的強制性繳費養老金。第三,通過個人激勵機制建立自願繳費型年金,以增加將來老年保障。建議聯邦政府承擔上述老年養老計劃一半的成本,剩餘部分由自營年金計劃替代。」

後來,隨著美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專家學者們逐漸統一了對「三條腿的板凳」的理念及內涵的認識。國民養老不單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還應該是僱主與僱員共同的責任。其中,由政府舉辦並強制推行的社會養老保險,是第一條腿,是第一支柱,我們可將此養老金稱為「公共養老金」;由僱主舉辦並自願推行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第二條腿,是第二支柱,美國人習慣稱之為「私人養老金」;由家庭和個人自主進行的儲蓄、投資及商業保險的購買,則是第三條腿,是第三支柱,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家庭自我保障」。

1998年,「三條腿的板凳」的養老模式最終被世界銀行所認可、所推崇,並將它歸納為三支柱的養老體系:第一支柱是標準化的、國家運行的養老金體系,它提供基本覆蓋,主要目的是減少貧困;第二支柱是僱主提供的補充養老計劃,它包括待遇確定型(DB)和繳費確定型(DC)養老金計劃;第三支柱是自願的個人儲蓄計劃及商業保險等。

二、延遲退休與非強制退休制度

1983年美國《社會保障法》作出重大修訂,並決定將男女正常退休年齡從現行65歲逐漸延長至67歲,具體實施進程為:從2003年開始延遲退休年齡,退休年齡為65+2個月,2005年退休年齡為65.5歲,2009年退休年齡為66歲,2023年退休年齡為66.5歲,2027年退休年齡為67歲。

與此同時,美國實行彈性退休制度,目前美國正常退休年齡為66歲,只有達到正常退休年齡退休,參保人才能領取100%的社保退休金。但允許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最早年齡為62歲,如果參保人選擇62歲退休,則必須扣減正常退休金的30%。相反,美國鼓勵並獎勵延遲退休,最大可獎勵退休年齡為70歲,如果參保人選擇70歲退休,則在正常退休金的基礎上可提高30%

這裡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僱員提前退休后,仍繼續工作的,不僅要按提前退休時間長短扣減社保退休金,而且還要按繼續工作收入多少來扣減社保退休金。直至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後繼續工作的,就不再扣減社保退休金。這是美國人的精明,也是聯邦政府的科學精算。

此外,美國法律嚴格規定,對於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僱員,僱主不得存在年齡歧視,也不得強制要求僱員退休。這就是美國的非強制退休制度。1986年美國國會對《反就業年齡歧視法》進行修訂,將年滿70周歲的僱員也納入保護之列,並且規定,對於年滿70周歲的僱員,僱主也要為他提供像年輕僱員一樣的健康保險,不得中斷。該法明確規定,僱主在招工條件、工作環境、工作許可權上,都不得因為年齡原因而歧視老年僱員,如果僱主在招聘、解僱、晉陞、裁員、報酬、福利、工作分配及培訓等方面,因為年齡原因而歧視老年僱員,則是非法的,並可能被起訴。該法適用於僱員達到或超過20人的所有僱主,包括州地政府、聯邦政府、職業介紹所及勞工組織等。

1986年以後,美國大多數部門都禁止強制退休,並逐漸取消終身職位僱員的強制退休,例如,1993年取消大學教授強制退休規定。不過,在少數高體力或高腦力要求的特殊行業,允許基於年齡的強制退休,例如,美國部隊要求現役士兵年滿62歲應該退休,根據各州政策,法官年滿70歲時應該退休,2007年聯邦法將商業飛行員的退休年齡提高至65歲。

由此可見,在美國,如果勞工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勞工有權利不辦理退休手續,不領取社保給付,而是繼續工作,而僱主則不能強迫其退休,更不能採用歧視、騷擾或故意刁難的方式,逼迫僱員退休。

此外,美國65歲以上老年人中,參加志願者服務活動的人口比重接近25%。也就是說,美國有1/4的老年人樂於參加志願者活動,他們為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服務。按照志願者全年服務時間長度來統計,65歲以上老年人全年提供志願者服務的時間為94小時(中位數),其中,全年參加志願者服務時間長達500小時的老年人占9.4%,參加志願者服務時間達到100500小時的老年人比重為36.5%。很顯然,這與大媽只跳廣場舞、只做自家保姆的現狀,存在性質不同的社會效果。

由此可見,老年人並不是社會的累贅或包袱,而是社會的人力資源和財富。據美國科學研究機構的權威數據顯示,凡是能夠走出家門,堅持參加社區服務,或是經常參加志願者活動的老年人,平均壽命可以提高10歲。

三、「第四條腿」分擔養老負擔漸成時尚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人口預期壽命的不斷延長,人們退休後繼續工作(working in retirement)的願望越來越普遍而強烈,再加上有些人可能僅僅只擁有「三條腿」養老保障中的一條或兩條,這些人也急需退休後繼續工作來補充退休收入。因此,在今天的美國社會,「三條腿的板凳」似乎正在演變成「四條腿的板凳」,即退休後繼續工作成為了人們養老保障的「第四條腿」。為此,甚至有不少人認為,退休后的工作與退休前的工作相比,具有本質上的差異性,因為退休後繼續工作往往更自由、更隨意,它甚至是自我價值的再實現,或者是晚年生活的一種全新的價值觀,與掙錢養家相比,退休者可能更具有滿足感和幸福感,甚至能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質量。

事實上,從過去一個半世紀的歷史數據來看,由於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無到有,這使得65歲以上男性人口中繼續參加工作的比例,經歷了一個不斷下降的過程。在1935年以前,美國沒有社會保障制度,僱員也沒有法定退休年齡或法定退休金,再加上在當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較短的情況下,為了生計,大多數人只能選擇「活到老乾到老」。比方,在1850——1930年之間,在65歲以上男性老年人口中,繼續工作的比重高達60%以上;而65歲以上不再工作的人,可能有身體糟糕的原因,當然也可能是「養子防老」的作用。然而,自1935美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後,規定了男女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從1940年開始參保人退休后可以領取按月給付的養老金,因此,從1940——1990年的統計數據看,65歲以上繼續工作的男性老年人所佔比重,很快就從60%以上滑落下來,降至1990年的17.6%,這是社會保障制度帶來的老年人福利。然而,近20年來,退休後繼續工作的男性老年人佔比不斷上升,2010年已超過20%,這一比例仍在繼續上升。

在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不斷延長、醫療保健水平不斷提高的大背景下,由於身體健康狀況、具體職業崗位的不同,仍有一部分65歲以上的老年人繼續留在工作崗位上,在這些人中,有的可能是生計所迫,不得不繼續工作,養家糊口,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則是為了滿足社會需要,而不是生活所迫。因此,在老年人的退休收入來源中,客觀上就一直存在著「第四條腿」。

不過,收入高低不同的老年人群,其收入來源構成也存在較大差別。按照美國商務部人口普查局歷年的人口現狀調查的年度社會經濟補充報告統計,不同收入的老年人群,擁有不同的老年收入來源構成。比方,在低收入老年人群中,社保給付佔比高達80%左右,而在高收入老年人群中,社保給付佔比僅為15%左右。相反,高收入老年人群退休後繼續工作的收入佔比,2009年超過45%,而低收入老年人群退休後繼續工作收入佔比只有3.03% []

根據美國社會保障局的統計,2010年底,美國65歲以上老年人的退休收入來源大體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條腿——社保養老金(OASDI)給付占36%;第二條腿——私人養老金(pensions)給付占18.3%;第三條腿——個人儲蓄與投資(savings and investments)提供收入占11.3%;第四條腿——退休後繼續工作收入(earnings)占31.2%;其餘部分佔3.2%。實際上,第四條腿可併入第三條腿。

20年前的1990年相比,第一條腿與第二條腿提供的退休收入佔比基本上沒有變化,不過,第三條腿提供的退休收入佔比下降了10多個百分點,相反,第四條腿提供的退休收入佔比卻上升了10多個百分點。但是,作為「家庭自我保障」的第三條腿與第四條腿兩部分提供的退休收入之和所佔比重也是基本沒有變化的。

因此,在美國老年人的養老保障收入中,第一條腿的公共養老金與第二條腿的私人養老金合計佔比為53%,而第三條腿與第四條腿合計的「家庭自我保障」佔比為45%。也就是說,在美國人的養老支付中,社會與家庭大體各佔一半。

不過,「退休後繼續工作」即便被當作第四條腿,其功能依然類似於第三條腿的「家庭自我保障」功能,從本質上看,第四條腿應歸併到第三條腿中。

(註:本文發表於《社會保障》雜誌,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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