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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師說法】喪偶兒媳能繼承遺產嗎?

某基層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婆狀告二兒子和喪偶的大兒媳贍養糾紛案」,最終該法院依法判決二兒子韋某承擔贍養義務,而喪偶的大兒媳不承擔贍養費及醫療等費用。

法院認為,兩原告均已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其請求二兒子韋某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但對於被告大兒媳而言,其與兩原告之間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為兒媳對兩原告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對其請求喪偶兒媳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案一出隨即在網路上引發熱議,網友們紛紛就此展開討論,那麼,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贍養義務人有哪些?兒媳是否有義務贍養公婆?實踐中對喪偶伴侶的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能否作為法定繼承人呢?今天,津曉法請律師和大家說說這件事。

律師說法

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此外,《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也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子女為法定的贍養義務人。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一類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這種血親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其中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屬於法定的父母子女關係)。

綜上可知,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贍養義務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就贍養義務人的配偶而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可見贍養人的配偶並非法定的贍養義務人,其在贍養義務人贍養父母的過程中履行的是協助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這種協助義務因夫妻離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等情形而消失。本案中兒媳並非法定的贍養義務人,而且隨著老夫婦大兒子的去世,其協助贍養義務也自動解除。

儘管目前《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兒媳、女婿等屬於法定的贍養義務人,但法律對於因姻親產生親屬關係的兒媳、女婿贍養老人持鼓勵與支持的態度,如《繼承法》第12條就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事實上,隨著老齡化趨勢日益嚴峻,老年人的贍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我們需要完善制度,改進工作,讓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改善老年人贍養問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需要家庭、社會以及國家共同努力。

可喜的是,2015年4月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已經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納入法律,並作為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上升為國家意志,同時該法還規定國家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確定了老年人監護制度,增設了為老年人辦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優待、參觀遊覽優待等社會優待的內容,突出了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等等,對於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法律的保障往往體現在物質方面,親情撫慰、關心愛護等精神方面更多地需要在社會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相信只要堅持傳承中華民族這一優良傳統,使得尊老、愛老、養老之氣蔚然成風,所有老年人都能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本文供稿:天津國鵬律師事務所 李寧 郭健慧 王政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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