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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問題:寧醫大千名公職人員為啥「違規違紀」?

在國家醫改政策正在一步一步放開醫師執業限制,鼓勵多點執業,積極推進公立醫院通過醫療聯合體形式推進分級診療,幫扶民營醫院等利好的形勢下,作為一名醫務人員對於這三項「罪名」頗感「意外」。

近日,網上一篇《違規違紀!寧醫大千名公職人員集資入股民營醫院調查報告》(下稱《報告》)的文章瘋傳。

《報告》實際上是寧夏衛計委回應媒體關於「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被指為民營寧夏慈濟醫院『攬生意』,兩家醫院關係曖昧的新聞」而做出的調查。《報告》稱,寧醫大總醫院存在「違規參與慈濟醫院設置、公職人員違規持有民營企業股份、部分醫師違反多點執業和行業作風規定」等違規違紀問題,責成寧醫大總醫院立即終止與寧夏慈濟醫院的管理關係,並要求慈濟醫院停業整頓。

一問:社會辦醫怎麼辦?

《報告》指出,寧醫大總醫院存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違規參與慈濟醫院設置」,那麼到底是怎麼違規的?如果這麼做違規,那社會辦醫到底應該怎麼辦?

《報告》指出,寧夏慈濟醫院是北京金加得投資有限公司申請,2013年8月經寧夏衛計委批複,同意設置、批准籌建的營利性綜合醫療機構。結果不到一個月,北京金加得就撤資了。

根據總醫院的會議紀要,從頭到尾是總醫院在設置這家醫院。工商登記也顯示,慈濟醫院共有7名股東,而有6人來自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法人代表徐克寧,時任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副院長。所持股額由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1591名工作人員集資組成,出資員工與註冊股東簽訂《協議書》,每個員工投資入股金限額為5萬元以內。

從目前醫改政策看,國家一直在鼓勵社會辦醫,也鼓勵在崗醫生舉辦醫療機構,如果按照這一案例所言,在崗職工集資入股參與設置醫療機構並不被允許。那麼,在崗職工要辦醫,怎麼才叫不違規?而幾乎與此同時,也有一家公立醫療機構職工集資被叫停,顯然這些政策上「鼓勵」的,但操作層面要怎麼去執行,似乎更需要「細則」。

二問:多點執業怎麼執?

鼓勵醫生多點執業也是新醫改以來,一直強調和鼓勵的,國家也出台了很多文件,但由於文件沒有涉及一些核心問題,如這些註冊了第二、第三執業地點的醫生能否以醫療機構負責人身份開辦診所?是否可以作為設置醫療機構時「自己」醫務人員?這些都急需明示。

從本案例看,似乎這些人並不被承認。

《報告》指出,根據調查,寧夏慈濟醫院共有124名執業醫師,其中122名為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的醫師,均已多點執業備案,122人中10人是總醫院的退休醫師,註冊護士60人,藥師8人。寧夏衛計委參與調查的相關負責人介紹:「只有2個人是在慈濟醫院註冊的醫師,122人都是第二個執業地點是慈濟醫院,它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立的基本標準。」

從這位負責人的觀點看,第二個執業地點是某醫療機構的醫生是不被當做該機構醫生的,因此設立醫療機構不可以將這些人當「人」看。

這就讓人想起了前不久,衛計委重新掛網的一個《醫療機構設置基本標準》,曾經被一些醫療媒體熱捧,然而仔細對照,原來那只是衛計委的一個「烏龍」。不過,從媒體的「關注度」看,當下也確實需要一個新標準了。

不但《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需要與時俱進,「備案制」更需要「細則」。從目前改革政策看,在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方面,中醫診所和設置在養老機構內的醫療機構,都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實行備案制。那麼具體怎麼備案?備案所需資料和程序有哪些?目前都不清楚。前不久,衛計委發布《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的通知》提出簡化審批程序,對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實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兩證合一」,但對於具體怎麼做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操作規程。

然而,現實卻是,根據寧夏衛計委的要求,總醫院在慈濟醫院多點執業的持股醫師,已經註銷了在慈濟醫院的執業地點。儘管衛計委給了醫院三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間不允許接診,言明屆時整改不到位,就將註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實際上有可能就判了慈濟醫院「死刑」。

三問:醫務人員集資入股民營醫院能不能?

2017年3月,人社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以及「離崗創新創業」。

2017年4月1日實施的新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刪除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內容,放寬醫療機構申請人條件,在職醫務人員可辦醫療機構。

各種政策的一個明確走勢就是體制內醫生的束縛將越來越松,不僅可以多點執業,還將有機會一邊在體制內上班,一邊開診所,或者合夥辦醫院。這也就是說,體制內醫生集資入股民營醫院不僅允許,而且還受國家鼓勵。

那麼這次寧夏衛計委認定醫務人員持有民營醫院股份違規是什麼理由呢?《報告》使用的術語是「公職人員違規持有民營企業股份」。顯然這裡面把「醫務人員」視同為「公職人員」了,但醫務人員是不是公職人員還不是很明確。

據《報告》所言,關於職工集資入股民營醫院,2013年政策允許醫療機構間的合作和幫扶,也就有了員工集資入股民營醫院,2015年政策不允許了,當時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出台相關文件,不允許公職人員投資辦企業。

而當媒體詢問,關於「公立醫院和民營醫院的合作,紅線在哪裡?」時,參與調查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它可以辦非營利性的機構,但是公立醫院不允許再辦營利性的機構,核心是非營利性醫療,而慈濟醫院在當時辦許可時就是營利性的醫療機構。」

看來核心似乎在於醫療機構的性質。然而關於這一點,國家政策似乎更明晰。2012年4月,《衛生部關於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26號)規定,社會資本可以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筆者認為,這一事件的調查處理,也許值得思考的還有很多,正如《報告》結尾留給我們的:此事相關問題帶給醫改的啟示,仍值得有關部門總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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