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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薊門決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照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是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製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五)建立並維護政府信息公開溝通渠道,為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信息公開提供便利; (六)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對應草案第十一條)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電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資源,提高政府信息資源的共享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第二章公開的範圍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範圍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責事項由其所屬部門承辦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所屬部門負責承辦事項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將決定向社會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對應修改稿的第十九條)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公開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對應修改稿的第二十條)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對應修改稿的第二十條)第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應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條)第十四條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開: (一)公開后可能對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民族團結等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影響重大經濟金融政策的有效實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經濟金融市場異常波動的信息; (三)經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公開后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僑胞等事項公開后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後勤管理等有關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信息,可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過程稿,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信息,公開后可能會影響公正決策或者行政行為正常進行的,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公開履行政府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信息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公開屬性,標明該信息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第三章 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對應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條)第十九條 對於涉及公眾利益重大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以及需要公眾參與公共決策的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本行政機關的職責、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本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其他事項的程序、條件、期限,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四)本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 (五)本行政機關實施執法檢查的情況; (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八)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九)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公務員招考、錄用信息; (十一)本行政機關製作的統計公報信息。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應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外,市、縣(旗)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村工作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逐步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應修改稿的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開。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府門戶網站,逐步建立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對應修改稿的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第二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應修改稿的第三十二條)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六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對應修改稿的第三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第一款被修改稿刪除,第二款對應修改稿的第四十條)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可以在辦公場所或者政務服務場所設立受理申請窗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對應修改稿的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對應修改稿的第四十二條)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收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進一步明確內容並重新提交申請,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請之日起算。(該條是對舊版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完善)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一款被修改稿刪除,第二款對應修改稿的第四十二條) 第三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查閱、複製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屬於可以公開的,直接向申請人提供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向該行政機關重複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七)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該條是對舊版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項的完善)第三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提出諮詢要求,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獲取的途徑。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作區分處理外,行政機關不得提供重新搜集、製作或者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信息。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行政機關;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者逾期不予答覆,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該條是對舊版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完善)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大量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無法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可以延遲答覆並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電子郵箱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電子郵件進入行政機關指定的電子郵件系統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收到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八條 多個申請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第三十九條 對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該信息與公眾利益重大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以及需要公眾參與公共決策相關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獲取政府信息的實際需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方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危及政府信息保存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電子數據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四十三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四章監督和保障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政府所屬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該條是對舊版第三十條的完善)第三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和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屬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該條是對舊版第三十一條的完善)第三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全國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並適時更新。(該條是對舊版第三十二條的完善)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一款被修改稿刪除,第二款對應修改稿的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該條是對舊版第三十四條的完善)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該條對應修訂稿第五十條)第五十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第五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獲取政府信息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5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主管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告知處理結果。(該條是對舊版第三十七條的完善)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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