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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被判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詳解醉駕代價

原標題:男子醉駕被判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詳解醉駕代價

正義網天津8月25日電(通訊員 楊雅素 何偉)8月15日凌晨,天津某足球俱樂部運動員張某某「醉駕」引爆輿論場,再次引起人們對「醉駕」的關注。

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即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即危險駕駛罪。

「醉駕入刑」后,酒後開車得到一定抑制,但仍然有人知法犯法,特別是近年來,隨著「醉駕入刑」熱度不斷「降溫」,此類犯罪呈現上升趨勢。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近年來受理危險駕駛案件為例:2015年受理該類案件24件24人;2016年受理該類案件41件41人,2017年前7個月已受理該類案件67件67人。

檢察官宣讀起訴書。何偉 攝

2017年4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男,24歲,本市人,某公司職員)與朋友聚會飲酒。23時許,有朋友來電要加入聚會,王某即自告奮勇開車去接,此時其意識到自己喝酒了不能駕車,就找了代駕,來到南京路吉利大廈接朋友。在等待過程中,其產生僥倖心理,遂接到朋友后自行駕車離開。

當其駕駛牌照號為津MWY201號的賓士牌小型轎車沿南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南京路與新華路交口附近時被交警攔檢,當場經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138mg/100ml,后經司法鑒定,王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30.2mg/100ml。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告人王某明知飲酒後駕駛車輛是違法行為,仍然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本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院經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何偉 攝

2017年5月1日23時許,被告人於某(男,39歲,本市人,無業)飲酒後駕駛偽造牌照號為京A67840的黑色雅馬哈牌燃油二輪車,行駛至本市和平區張自忠路與赤峰道交口附近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當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04.9mg/100ml。后經司法鑒定,被告人於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09.6mg/100ml,屬醉酒狀態;該燃油二輪車屬於機動車範疇。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於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於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與酒相關駕駛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

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區別

以「拘役」和「行政拘留」為例

拘役與行政拘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是性質不同,一個是刑事處罰、一個是行政處罰。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數行為並罰不得超過20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行為並罰不超過1年。三是後果不同,拘役是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會對他們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如對律師、公務員、國企員工等面臨的可能是丟掉工作的問題;相比來說,行政拘留的影響就要小很多。

這兩者最根本的區別是,一旦被判處拘役,就意味著已經犯罪。(而判處拘役一般是「醉酒駕駛」的必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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