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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無故被人撞了,要去4s店修理,可以要交通補助嗎?

6月20日,下著傾盆大雨,也是長沙進入集中豪雨的時段。我在楊家山立交橋由南往北的方向上橋的地方被陳某追尾了,車後門變形,後門玻璃被撞碎,接下來就是大家第二天走快處快賠程序。定損后各自去修車。由於前一天晚上下大雨,後門玻璃又碎了,小區停車又是露天的,我生怕車進水,好不容易從朋友那裡借了件車衣才讓車沒有受到更大的損失。

網路配圖

4S店告訴我修車至少5天。我於是與陳某商量,能不能補助一些交通費,具體數額讓他看著辦,至少不能讓我沒車用還要受損失,他在電話里答應補300元。陳某說自己的車修了3000多元,我的車修了4000多元,保險公司必須讓他先墊付,手頭一下子沒錢了,讓我等保險公司轉帳給他,他再給我補助。想著大家開車在外面也不容易,而且這麼一點錢誰都不會特別在乎,我就很善良地答應了。

然而,一個月過去了,陳某沒有了任何回應。前兩天我突然想起這個事,發簡訊詢問補助的事情,陳某竟然翻臉不認,說撞了我只能說聲「對不起」,他不是故意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賠償交通補助。

這真讓人無法接受。首先,因為陳某的過錯,我產生了不該產生的交通費,上下班出去跑業務打的都用了400多元,陳某賠給我的那點錢是不夠的,我也沒有和他計較;其次,既然他承認自己有錯,就應該承擔過錯,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他就可以逃脫責任,這是不公平的;再次,我調看了行車記錄儀后攝像頭的錄像,這是個開車很魯莽的人,他的車一直從二環樹木嶺跟在我後面,不斷變道,不斷超車,追尾的時候從錄像上看速度幾乎沒有慢下來,當時我的車因為前面有點堵車停了一下就被他撞上了。在與他交談的過程中,他說自己出過好幾次事,還撞過人賠了對方12萬。

我覺得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這樣的危險司機只要買了全保就沒有任何顧及,他撞了人、撞了車都無所謂,因為他所付出的就是保費高出幾百塊錢而己,違法成本低到讓人無法接受。而被害的一方又要賠時間還要賠金錢,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本不符合法治的公平原則。

因此,我建議人大應該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加入誤工交通賠償的相關條款,加入違章違法事故主責累積黑名單吊照的制度,這樣才能讓公平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體現,不能再讓這樣的危險司機無所顧忌,不能再讓無辜受害的人承受不該承受的損失。

來源丨紅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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