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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8起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

原標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8起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

齊魯網6月14日訊(記者 左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發布8起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分別為:

鹿其峰等五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王德軍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陳傳客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姜磊、姜福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楊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王廣義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商宏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劉國利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例1:鹿其峰等五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鹿其峰、王守業等五人偽造民間借貸和以物抵債協議阻止生效判決書的履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3年4月10日,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區法院)受理了丁玉喜與棗莊藝博裝飾構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博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市中區法院根據丁玉喜的申請依法查封了藝博公司所有的位於市中區永安鄉夏庄村的廠房及辦公樓。2013年7月8日,市中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藝博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丁玉喜借款本息1102500元及相關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4723元,保全費5000元。判決生效后,藝博公司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經丁玉喜申請,市中區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並及時將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送達藝博公司。

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鹿其峰與王守業為阻止申請執行人丁玉喜通過法院裁判取得藝博公司的廠房、辦公樓等,捏造了鹿其峰欠王守業151萬元借款的事實,以及為償還債務,鹿其峰將藝博公司的廠房和辦公樓等以200萬價格轉讓給王守業的事實,並偽造了欠條、資產轉讓協議、銀行轉賬憑證、收條等證據,由王守業以恢復原狀為由向市中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市中區法院受理了王守業訴藝博公司、鹿其峰恢復原狀糾紛一案,並作出民事調解書,由藝博公司、鹿其峰自願搬出廠房,將廠房交付給王守業。王守業憑此民事調解書向市中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阻止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後市中區法院裁定對王守業訴藝博公司、鹿其峰一案進行再審,並於2015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了上述民事調解書。王守業上訴后,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5年10月15日,市中區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將藝博公司所有的位於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鄉夏庄村該公司的廠房、辦公樓及院落,以第三次起拍價154.8224萬元折抵給丁玉喜,抵償相應借款。

2016年3月12日鹿其峰、王守業等五人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經二審后,最終判決被告人鹿其峰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守業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毛鳳強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浩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劉堪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2:王德軍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被執行人王德軍擅自將法院查封的財產抵債,

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因民間借貸糾紛,於建東、孫培軍以王德軍、郭晶為被告訴至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煙台開發區法院),請求被告王德軍、郭晶分別償還欠款10萬元和5萬元 。2013年5月3日,於建東、孫培軍分別向煙台開發區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當日煙台開發區法院查封了王德軍前妻郭晶名下的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秦淮河路17號兩處房產,查封手續亦於同日送達給王德軍。2013年5月31日,經煙台開發區法院調解,王德軍與於建東、孫培軍達成協議,煙台開發區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按照調解書約定,王德軍應於2013年10月31日前償還於建東(10萬元)及孫培軍(5萬元)共計15萬元欠款。

因被執行人王德軍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於建東向煙台開發區法院申請執行,煙台開發區法院於2014年4月30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查明,因郭晶與王德軍協議離婚,2013年12月12日,郭晶將位於秦淮河路17號海信慧園西區20號樓704號房產過戶登記在王德軍名下。2013年12月18日,王德軍在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將法院查封的該704號房產過戶給任曉旭,抵頂欠款。后煙台開發區法院將王德軍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6年3月鑒於被告人王德軍的前妻郭晶向煙台開發區法院繳納了所欠款項,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王德軍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3:陳傳客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被執行人陳傳客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

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2013年,陳傳客分三次向姚慶峰借款52400元,書寫借條並約定利息,同年8月15日陳傳客歸還姚慶峰借款400元。經多次催要陳傳客仍不歸還借款,姚慶峰向沂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沂源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沂源法院依姚慶峰申請對陳傳客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陳傳客所有的位於沂源縣經濟開發區中儒林村租賃廠房內的CJK6150H型號數控車床及6150型號鑽銑車床各一台,並張貼查封公告及封條,同時向陳傳客依法送達了相關查封手續且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2014年5月23日,沂源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陳傳客支付原告姚慶峰借款52 000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姚慶峰向沂源法院申請執行。法院通過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房地產等,均未獲得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承辦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住處找尋被執行人,均未找到。電話聯繫被執行人陳傳客,其總是推諉、拒不到法院。後來,在法院的努力下,被執行人承諾2015年4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全部款項,逾期法院將依法處置訴訟中保全的兩台機床。

至2015年4月17日,被執行人仍未主動償還欠款,法院決定依法處置被執行人陳傳客所有的CJK6150H型號數控車床一台、6150型號普通車床一台。后經法院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陳傳客擅自將法院依法查封的上述兩台車床分別以1萬元、5.1萬元的價格分兩次賣予不知情的張得君,張得君於2015年2月10日付清貨款6.1萬元,被執行人陳傳客得款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挪作他用。沂源法院以被執行人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沂源法院以陳傳客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4:姜磊、姜福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姜磊及其父姜福安在經營榮成市大疃鎮大卧龍木箱廠期間,多次向申請人李本真借款共計420000元。后因無力償還,被訴至榮成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榮成法院),在訴訟期間,榮成法院依原告李本真申請保全查封了被告的三處房產。2015年10月23日,榮成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定姜磊、姜福安及木箱廠按月償還所欠李本真款項。但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李本真於2015年12月1日向榮成法院申請執行。

2015年12月3日,榮成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接到法院送達的報告財產令后,未向法院申報上述財產及木箱廠在泰富西瑪電機公司享有的債權。2016年1月4日,被執行人從泰富西瑪電機公司收取30000元債權,但未履行生效調解書。2016年1月13日,榮成法院決定對姜磊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又決定對其罰款30000元,但被執行人依然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

因被執行人姜磊涉嫌拒執罪,榮成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11月28日,榮成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判決姜磊犯拒不執行裁定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5:楊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明知財產已查封並將進入拍賣程序而擅自轉賣他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楊永倫與楊駿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臨沂蘭山法院)在訴訟中保全查封了被告楊駿位於臨沂市蘭山區半程鎮任家莊子村南工業園、白沙埠吳屯村劉玉堂工業園兩處廠房內的機械設備等財產一宗。在臨沂蘭山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楊俊於2014年9月28日前分批償還楊永倫的借款,法院於2013年5月27日製作調解書。

因楊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楊永倫於2013年8月26日申請執行,同年10月9臨沂蘭山法院裁定拍賣查封的設備。2014年2月份,被執行人楊駿在明知道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情況下,私自將法院準備拍賣的拉絲機、覆膜機等設備轉移給同村的王學資用於抵債,其餘設備出賣後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因楊駿涉嫌拒執罪,執行法院將案件移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2016年6月22,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駿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臨沂蘭山法院提起公訴。臨沂蘭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駿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對法院查封的資產擅自轉賣給他人進行非法處置,故意不履行執行義務,嚴重妨礙了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駿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6:王廣義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兩次被採取強制措施后仍不履行,法院依法判處其期徒刑一年

臨沭縣石門鎮老門湖村村民徐芝銀與王廣義因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發生爭議,徐芝銀以侵害土地使用權為由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6年7月18日,臨沭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廣義於判決后二十日內將侵佔的徐芝銀的土地及房屋讓與徐芝銀。王廣義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民事判決生效后,王廣義未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徐芝銀申請強制執行。臨沭縣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做被執行人的工作,並先後兩次對被執行人王廣義進行司法拘留,但被執行人王廣義仍拒不執行判決,繼續侵佔使用權歸屬徐芝銀的土地及房屋。

臨沭法院以王廣義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月3日,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王廣義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31日,臨沭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廣義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7:商宏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返還車輛義務,擅自將標的物隱匿,導致判決無法執行,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趙現寶於2010年5月7日購買重型集裝箱半掛一輛,掛靠於莘縣紅升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物流服務。2014年3月2日,趙現寶讓商宏傑及另一司機去濟南接貨,商宏傑借口與趙現寶有經濟糾紛,擅自把趙現寶的車輛開走藏匿,趙現寶數次找商宏傑協商此事,商宏傑拒不返還,後趙現寶向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6月13日,莘縣人民法院判決商宏傑將車輛交付趙現寶。判決生效后,商宏傑拒絕履行交付義務,趙現寶遂向莘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莘縣人民法院向商宏傑發出執行通知書,並令其報告個人財產,且多次發出傳票傳喚商宏傑,並將商宏傑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莘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多次給商宏傑做工作講道理,但商宏傑仍以與趙現寶有經濟糾紛為由,拒不返還車輛,並且拒不說明所扣押車輛去向,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因商宏傑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莘縣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16年3月9日,莘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商宏傑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故意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交付他人的車輛藏匿,且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8:劉國利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因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未受理后,申請執行人依法提起自訴,被執行人迫於法律威懾,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

2008至2010年間,董寶玉共借款給劉國利217萬元,劉國利於2010年4月16日前償還70萬元,仍有欠款147萬元未償還。2010年11月23日,董寶玉向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濱城區法院)起訴,濱城區法院於2011年1月20日判決被告劉國利支付原告董寶玉欠款147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劉國利未按期履行義務,董寶玉向濱城區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商品房屋,並限期要求其將60萬元的房屋租賃費交到法院,但被執行人置若罔聞將所得房租揮霍完畢。經查,被執行人常年承包建設工程有穩定收入,銀行賬戶有大量資金往來,但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因被執行人劉國利上述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濱城區法院於2015年11月將該案件移交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區分局刑事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未予立案。申請執行人董寶玉於2017年1月3日向濱城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濱城區法院於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審理。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劉國利迫於法律的威懾力,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自訴人董寶玉申請撤回自訴,3月27日,該院裁定準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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