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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什麼樣的醉駕屬於「輕微」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導意見。其中受到關注的是,這份量刑意見對什麼樣的醉駕屬於「輕微」程度,提出了這樣的表述: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處罰;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進行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變化 |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我們知道,「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 「追逐競駛」,另外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醉酒駕駛」,並且請注意,法律對「醉酒駕駛」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簡單粗暴地來說,只要「醉駕」,就要入刑。

只要您還時不時地出門應酬,都應該在這幾年裡,切身感受到了這一法律條款的威懾力。不管是政府官員、社會名流還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駕讓你吹氣,發現所吹氣體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複檢;確定還是超標時,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沒商量。藝人高曉松還成了北京醉駕入刑的第一人。「醉酒一律入刑」的說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這樣傳開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記者從獲取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了解到,最高法於2016年4月決定開展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試點,將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緩刑納入規範範圍,並指定天津、遼寧、福建、海南、湖北、廣西、雲南、陝西等八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第一批試點,同時指定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就罰金刑開展試點。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鬆綁了?

那麼,這次出台的指導意見,儘管是試點、試行,但是否意味著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鬆綁?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這正是這次最高法院出台指導意見的意圖所在。比如一個人雖然達到了「醉駕」的標準,可現在倒好,根據他的醉酒程度、機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等,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予定罪處罰」。

劉昌松:我認為它已經僭越了立法所規定的範疇,不應該越權,現在是在創製法律了,應把刑法的醉酒駕駛入刑這個條款進行修正和調整。

但是,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則持不同看法。在他看來,最高法院這次出台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對「醉駕一律入刑」這樣的認知和做法進行糾偏。「醉駕一律入刑」的概括本來就不夠準確和權威,現在又何來「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一說呢?

阮齊林:醉駕一律入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權威、不準確,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場。並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麼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這個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範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鬆動並不准確,指導意見只是規範,並沒有鬆動。公眾不必擔憂,一些駕駛人也不必竊喜。對醉駕量刑的細化和規範,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同樣是來自學界的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強調,新的指導意見實質是在懲戒尺度上的微調。

王宗玉: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導意見,也就是說,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不構成犯罪的,這也是全面考慮了刑法總則的規定,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罪刑相適應,有多大的犯罪行為,適用多大的刑法。

4月29號凌晨1點左右,演員劉朔駕車途中碰撞到鋼製護欄端頭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查,劉朔屬於醉酒後駕駛。

不光在是否鬆綁的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解讀,對於這份「指導意見」的法律效力,不同專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細心的朋友應該注意到,這次最高法院發布的是所謂的「指導意見」。劉昌松認為,「指導意見」不具備「司法解釋」的效力;而王宗玉則直接表示,「指導意見」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釋」,各級法院需要照章執行。

新指導意見何時會影響到每個人?

阮齊林告訴記者,在執行層面上,依舊存在諸多可預見的障礙因素。首先是,「輕微」醉駕的客觀標準還未落地,其次是,由於司法審判存在慣性,在全國範圍內、在短期時間裡,醉駕定罪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一個最嚴峻的挑戰,你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呢。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去甄別,什麼情況下定罪,什麼情況下不定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沒有搞清楚的話,它是不能輕易使用的,最後在效果上呢,還是跟過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們也了解到,其實對於醉駕情節輕微免刑事處罰,各地方已經行動起來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後出台了關於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後,重慶也採取跟進措施。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車場挪個車位,那絕對是妥妥的,構不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規變化

2011年2月 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011年9月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 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VIA:央廣新聞、新華網、冰城捷運圈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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