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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環境保護日:重慶一中院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環境保護日。今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年以來該院環境資源審判的相關情況,併發布了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2016年,市一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正式成立。由於環境資源案件在法律適用、舉證規則、專業性等方面具有更大難度,市一中院專門配備了具有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複合知識結構的法官從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作為新興審判領域,環境資源審判在立法層面還存在一些空白。一年來,市一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借船出海」,開展了形式多樣的院校合作活動:與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大學就如何在司法審判中尋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點、如何突破「先污染、后治理」的困境以及若干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探討,與學者展開對話,為找准環境資源審判定位做出不懈努力。

今年3月,市一中法院環境資源庭受理了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實現主城區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零突破」(重慶兩江志願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某物業公司、重慶某環保科技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今年6月,重慶市人民政府向市一中院提交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訴狀,該案系全國首批、重慶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作為中央確定的七個生態損害賠償制度試點地區之一,這起案例具有一定的標杆意義。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侵害公共利益甚至子孫後代利益的生態損害行為提起訴訟,彰顯了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

典型案例

侵權者欲免責,免責事由需舉證

案情回放:2009年,原告馮某、龍某購買了渝中區一樓盤的房屋,二人入住后發現該房屋室內雜訊大,尤其晚上電梯運行時雜訊極大。

2015年年初,二人委託監測公司對其室內雜訊進行監測,監測結論為該房屋兩間卧室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的要求。

馮某、龍某將所買房屋的開發商起訴到渝北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採取整改降噪措施,將涉案房屋的室內電梯雜訊降至符合相關國家規範標準;並賠償二人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某公司認為涉案房屋設計、工程質量均符合國家標準,且驗收合格,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本案經渝北區法院一審、市一中院二審,生效判決認為被告所售房屋雖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但並無對原告房屋進行雜訊分戶驗收合格的依據,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在環境侵權訴訟中,原告已完成其舉證證明責任的情況下,被告需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的電梯雜訊污染行為、雜訊超標的後果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而被告未盡到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故此敗訴。

履行環保職責 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案情回放:2014年,原告某公司在與某居民塔樓相連的商業裙樓中租賃商鋪擬開設KTV項目,後向被告某環保局提出環評申請,被告受理后認為原告KTV項目選擇於居民樓內,不符合《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予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通知。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通知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通知。

本案經渝北區法院一審、市一中院二審,生效判決認為被告認定原告項目選址位於居民樓內,但原告項目位於裙樓,且產權證書載明的房屋性質為商業用房,被告在認定該KTV項目位於居民樓內時未收集相應證據並作出嚴謹的推理判斷,其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遂判決撤銷該通知。

法官說法:保護生態環境、實施環境污染防治監管是環保局的法定職責,在環保問題成為熱點的當下,環保局積極履行職責,其態度值得肯定,但依法行政原則應當貫穿於所有行政行為的始終。

本案中,對裙樓加塔樓結構的建築物是不是同一棟樓、商業用房和住宅用房混合的樓房是否屬於居民樓的性質等重要問題,某環保局作出判斷的過程和依據均缺乏相應的事實與證據支撐。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在履行管理職責的時候,應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只有規範其行政行為,才能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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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新聞—重慶晚報記者 文 唐中明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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