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段文琴訴莫振鵬、許坤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2146號
莫振鵬、許坤盛:
本院受理原告段文琴訴莫振鵬、許坤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7923.51元(具體詳見清單);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西辦公區(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地東路313號)第二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