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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意見書》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能無故延長審限,請儘快結案

(2016)京73民終848號

上訴人(原告)於2016年8月23日向貴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訴百度公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第4817號】的上訴狀,貴院立案號為【(2016)京73民終848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2016年11月23日之前應當結案,就算是以收到原審案卷開使計日也應當在春節前裁判結案。此上訴案至今已超過半年,超過審限3個多月了!但貴院至今仍未結案。周法官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本人更是未收到任何書面通知,告知延長審限的正當理由!本人深表遺憾,督促儘快結案。

3月22日,接到自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周法官的來電。我還以為已出判決書結案,但可惜不是。我再次重申3個月未審結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這麼簡單的一個案,竟然審了半年多!並且還要繼續往下拖!我讓其出具書面通知,告知延長審限的正當理由!她說有哪條法律法規要書面通知了?我說我有知情權(這是法律上有規定的,其它的暫時還要查法律!民法規定不能超過3個月,現在早就超過3個月,我要求其書面通知,還需要提供法律條文?),這麼重要的案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我。2016年12月8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詢問之前,上訴人(原告)曾明確請求法庭二審(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一次性全面解決所有庭審問題。庭上一再重複提示周法官務必根據《民事訴訟法》要求在3個月內審結!結果令人失望!延長審限其實就是增加原告訴累和維權周期、成本,和多次重複開庭(或詢問)增加維權成本一樣,其實就是對原告(受害人)的二次侵害!

(2016)京73民終848號案,雙方都已遞交過上訴狀,並在2016年12月8日的法庭詢問中,對雙方的訴求、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過充分的調查、詢問和辯護。

本案早已超過法定審理期限,原告認為沒有必要,更沒義務第二次重複接受詢問。原被告雙方,均不能提出新的訴求、事實、理由,也不能遞交新的證據,證明新的訴求、事實、理由。如果能,12月8日的法庭詢問時,為何不將本人第一審庭后遞交的被告重複侵權的證據,作為本上訴案的證據進行審理呢?

因此,上訴人(原告)認為,本案早已不在法定審限之內,重複詢問確無必要,上訴人也沒有法定義務第二次重複接受詢問。延長審限或多次重複開庭(或詢問)都是增加原告訴累和維權周期、成本,是對原告(受害人)的第二次侵害!法官更不能假借「二次詢問」為由延長審限。

還有,本《意見書》也是對周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3個月審限條文的書面抗議。

此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陳平

敬上

2017.3.25

註:因本案雙方都提起了上訴,行文部分地方仍以原被告的身份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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