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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嘉盛」、「發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書中部分合計數與各加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存在差異,這些差異是由於四捨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以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等作出的重要承諾、履行情況以及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願鎖定的承諾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承諾:「1、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上述發行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即發行價應參考二級市場股價修正方法進行修正)。上述減持價格和股份鎖定承諾不因本人不再作為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職務變更、離職而終止。2、若違反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的承諾,則減持所獲資金應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管,以做穩定股價措施等所用,同時本人所持東方嘉盛股份將自減持之日起自動鎖定12個月。3、在上述限售期屆滿后,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交易所掛牌交易轉讓公司股份數不超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50%。」

(二)鄧思晨、鄧思瑜承諾

公司股東鄧思晨(由孫衛平代為簽署)、鄧思瑜(由孫衛平代為簽署)分別承諾:「1、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上述發行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即發行價應參考二級市場股價修正方法進行修正)。2、若違反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的承諾,則減持所獲資金應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管,以做穩定股價措施等所用,同時本人所持東方嘉盛股份將自減持之日起自動鎖定12個月。」

(三)上海智君承諾

公司股東上海智君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承諾:「1、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企業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上述發行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即發行價應參考二級市場股價修正方法進行修正)。2、若違反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的承諾,則減持所獲資金應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管,以做穩定股價措施等所用,同時本企業所持東方嘉盛股份將自減持之日起自動鎖定12個月。」

(四)青島金石承諾

青島金石灝汭投資有限公司承諾:「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五)汪秀芬、湯國珍、李建軍、朱葉清、江曉心、蘇建平、趙小平、衛洧、夏者羽、黃鸝、黃勇、梁高豐承諾

公司股東汪秀芬、湯國珍、李建軍、朱葉清、江曉心、蘇建平、趙小平、衛洧、夏者羽、黃鸝、黃勇、梁高豐分別承諾:「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彭建中、鄧建民、何一鳴、田卉、何清華、張光輝承諾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彭建中、鄧建民、何一鳴、田卉、何清華、張光輝分別承諾:「1、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上述發行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即發行價應參考二級市場股價修正方法進行修正)。上述減持價格和股份鎖定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更、離職而終止。2、若違反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的承諾,則減持所獲資金應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管,以做穩定股價措施等所用,同時本人所持東方嘉盛股份將自減持之日起自動鎖定12個月。3、在上述限售期屆滿后,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交易所掛牌交易轉讓公司股份數不超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50%。」

二、關於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

(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時(以下簡稱「啟動條件」),則公司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啟動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本預案中所稱每股凈資產是指經審計的公司最近一期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除以該期審計基準日時公司的股份總數;如該期審計基準日後,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

(二)相關責任主體

本預案所稱相關責任主體包括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本預案中應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董事(本預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獨立董事,以下同)、高級管理人員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時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內新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責任主體離職不影響本預案及其承諾的執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受聘時應作出相關承諾。

(三)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1、公司回購股份

(1)公司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股份。

(2)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3)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不低於公司上一年度實現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的10%,且回購價格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4)若在公司實施(或準備實施)股份回購的過程中,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除權后的加權平均價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除權后的每股凈資產值的,公司董事會有權做出決議終止回購公司股份事宜。

2、控股股東增持

(1)控股股東應當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2)控股股東用於增持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於其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獲得的現金分紅總額的20%,股份增持的價格不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3)若在控股股東實施(或準備實施)股份增持的過程中,公司股票連續 5 個交易日除權后的加權平均價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除權后的每股凈資產值的,或繼續增持將觸發要約收購的,控股股東有權終止增持公司股份。

(4)在觸發本公司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下,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進行決議時,控股股東承諾就該等事宜投贊成票。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通過二級市場以競價交易方式買入公司股票以穩定公司股價,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其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稅後現金薪酬累計額的20%,股份增持的價格不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3)若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或準備實施)股份增持的過程中,公司股票連續 5 個交易日除權后的加權平均價格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除權后的每股凈資產值的,或繼續增持將觸發要約收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權終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內聘任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要求其在任職前簽署承諾書,保證嚴格遵守執行本預案,並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相關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新聘任的董事還應同時保證將在董事會上對公司回購股份的預案投贊成票。

4、順序安排

優先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在上市公司回購方案無法執行或者實施后仍未解決股價問題時,由控股股東增持;前兩項措施無法執行或者實施后仍未解決股價問題時,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四)應啟動而未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約束措施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股價穩定措施,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採取上述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如控股股東未採取上述股價穩定措施,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公司有權暫扣歸屬於控股股東的現金分紅,直至其按上述規定採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在公司穩定股價措施實施期間,控股股東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採取上述股價穩定措施,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公司有權扣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稅後薪酬總額,直至其按上述規定採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在公司穩定股價措施實施期間,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承諾:

「本人作為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嘉盛」)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東方嘉盛上市后,本人將嚴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鎖定及減持限制措施承諾,股份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每年減持不超過減持前所持股份總數的25%且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上述發行價格亦將作相應調整,即發行價應參考二級市場股價修正方法進行修正)。本人作為東方嘉盛持股5%以上的股東,計劃長期持有東方嘉盛的股份,與東方嘉盛共同成長。

本人減持東方嘉盛的股票時,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股份的數量超過東方嘉盛總股本1%,本人將通過大宗交易系統進行減持。」

公司股東鄧思晨(由孫衛平代為簽署)、鄧思瑜(由孫衛平代為簽署)分別承諾:

四、相關責任主體對公司本次首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採取填補措施的承諾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並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對公司填補即期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作出如下承諾:

「1、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擬公布的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會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

五、關於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一)公司承諾

公司承諾:「若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在有權主管機構認定有關違法事實后30天內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有權主管機構認定后30天內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承諾:「若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在有權主管機構認定有關違法事實后30天內依法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

若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有權主管機構認定后30天內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若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有權主管機構認定后30天內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六、中介機構關於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本公司為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將依法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次發行的審計機構及驗資複核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如因本所過錯致使本所為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並已由有權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判決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實際損失。」

本次發行的發行人律師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承諾:「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製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因本所過錯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為避免同業競爭,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孫衛平女士向公司出具了《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

「一、本人及下屬全資或控股子企業目前沒有,將來亦不會在境內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單獨經營、通過合資經營或擁有另一公司或企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與東方嘉盛主營業務直接或間接產生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二、如果東方嘉盛認為本人或本人各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從事了與東方嘉盛的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本人將願意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將該等資產或股權轉讓給東方嘉盛。

三、如果本人將來可能存在任何與東方嘉盛主營業務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機會,本人應當立即通知東方嘉盛並儘力促使該業務機構按東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條件首先提供給東方嘉盛,東方嘉盛對上述業務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如因違反本承諾函的任何條款而導致東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損失、損害和費用,本人將予以賠償。」

作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鄧思晨(由孫衛平代為簽署)、鄧思瑜(由孫衛平代為簽署)分別向公司承諾:「本人系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股東,為避免今後與公司之間發生同業競爭,維護公司的利益和保證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本人鄭重承諾:本人目前所從事的業務與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本人在今後作為公司的主要股東期間,也不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或者構成競爭威脅的業務活動。」

上海光焰、上海迦諾、祿邦投資公司、前海光焰控股和前海光焰小額貸分別向公司出具了《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

「一、本公司及下屬全資或控股子企業目前沒有,將來亦不會在境內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單獨經營、通過合資經營或擁有另一公司或企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與東方嘉盛的業務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二、如果東方嘉盛認為本公司或本公司各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從事了與東方嘉盛的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本公司將願意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將該等資產或股權轉讓給東方嘉盛。

三、如果本公司將來可能存在任何與東方嘉盛主營業務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機會,本公司應當立即通知東方嘉盛並儘力促使該業務機構按東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條件首先提供給東方嘉盛,東方嘉盛對上述業務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如因違反本承諾函的任何條款而導致東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損失、損害和費用,本公司將予以賠償。」

上海智君向公司出具了《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

「一、本企業及下屬全資或控股子企業目前沒有,將來亦不會在境內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單獨經營、通過合資經營或擁有另一公司或企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與東方嘉盛的業務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二、如果東方嘉盛認為本企業或本企業各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從事了與東方嘉盛的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本企業將願意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將該等資產或股權轉讓給東方嘉盛。

三、如果本企業將來可能存在任何與東方嘉盛主營業務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機會,本企業應當立即通知東方嘉盛並儘力促使該業務機構按東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條件首先提供給東方嘉盛,東方嘉盛對上述業務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如因違反本承諾函的任何條款而導致東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損失、損害和費用,本企業將予以賠償。」

八、其他承諾

(一)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關於補繳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的承諾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承諾:「若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為其員工補繳或者被追償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以及相應的滯納金、罰款等,本人將全額承擔該部分補繳和被追償的損失,保證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損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為其員工補繳或者被追償住房公積金中應當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擔的部分以及相應的滯納金、罰款等,本人將全額承擔該部分補繳和被追償的損失,保證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二)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關於租賃房產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孫衛平作出承諾,「若東方嘉盛及其子公司因所承租房屋未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或出租方未取得房產證等問題而受到損失,本人將及時、全額補償東方嘉盛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各項損失」。

(三)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關於規範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孫衛平女士出具《承諾函》,承諾其個人及其控制或相關聯的企業將儘力減少及規範與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關聯交易,自覺維護髮行人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將不利用控股股東地位在關聯交易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如發行人必須與其個人及其控制或相關聯的企業進行關聯交易,則承諾,將嚴格履行相關法律程序,遵照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將促使交易的價格、相關協議條款和交易條件公平合理,不會要求發行人給予與第三人的條件相比更優惠的條件。

九、關於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公司承諾:「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關承諾,則採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3)有違法所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4)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將繼續履行該承諾;(5)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彭建中、李旭陽、鄧建民、何一鳴、田卉、何清華、張光輝、汪健、仇國兵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衛平,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彭建中、李旭陽、鄧建民、何一鳴、田卉、何清華、張光輝、汪健、仇國兵承諾:「若本人未能履行相關承諾,則採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3)有違法所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4)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將繼續履行該承諾;(5)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同時,在此期間,本人不直接或間接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會可申請鎖定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述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

(三)青島金石承諾

青島金石承諾:「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關承諾,則採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3)有違法所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4)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將繼續履行該承諾;(5)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四)上海智君承諾

上海智君承諾:「若本企業未能履行相關承諾,則採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3)有違法所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4)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將繼續履行該承諾;(5)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五)公司股東鄧思晨(由孫衛平代為簽署)、鄧思瑜(由孫衛平代為簽署)、汪秀芬、湯國珍、李建軍、朱葉清、江曉心、蘇建平、趙小平、衛洧、夏者羽、黃鸝、黃勇、梁高豐承諾

公司股東鄧思晨(由孫衛平代為簽署)、鄧思瑜(由孫衛平代為簽署)、汪秀芬、湯國珍、李建軍、朱葉清、江曉心、蘇建平、趙小平、衛洧、夏者羽、黃鸝、黃勇、梁高豐承諾:「若本人未能履行相關承諾,則採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3)有違法所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4)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將繼續履行該承諾;(5)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六)獨立董事沈小平、王千華、陳志剛承諾

獨立董事沈小平、王千華、陳志剛承諾:「若本人未能履行相關承諾,則採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2)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3)有違法所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4)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將繼續履行該承諾;(5)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上述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並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 與格式指引》編製而成,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基本情況。

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7]1166號」文核准,本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453萬股。

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發行」)與網上按市值申購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本次發行的股票數量為3,453萬股。其中,網下發行數量為345.30萬股,為本次發行數量10.00%;網上發行數量為3,107.70萬股,為本次發行數量的90.00%,發行價格為12.94元/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17]463號)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東方嘉盛」,股票代碼「002889」,本次公開發行的3,453萬股股票將於2017年7月3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全文及相關備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查詢,故與其重複的內容不再重述,敬請投資者查閱上述內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況

1、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時間:2017年7月31日

3、股票簡稱:東方嘉盛

4、股票代碼:002889

5、首次公開發行后總股本:13,810.1429萬股

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453萬股

7、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8、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發行前股東對所持份自願鎖定的承諾詳見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無

10、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發行的3,453萬股股份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註:以上合計數與各加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的差異由四捨五入造成

12、股票登記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註:上述孫衛平、彭建中、李旭陽、鄧建民、何一鳴、田卉、何清華、張光輝、汪健、仇國兵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系通過上海智君持有。

三、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公司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孫衛平女士。孫衛平女士,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孫衛平女士現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本次公開發行前,孫衛平女士直接持有6,367.70萬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總額的61.4812%,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孫衛平女士的子女鄧思晨、鄧思瑜(由於鄧思晨、鄧思瑜均為未成年人,其享有的股東權利由其法定監護人孫衛平女士代為行使)分別持有公司1,780萬股股份,分別占公司股份總額的17.1862%;同時,孫衛平女士作為上海智君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實際控制其持有的公司1.4483%股份的表決權。因此,孫衛平女士合計控制公司97.3019%股份的表決權。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未發生過變化。

除持有公司股權外,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孫衛平女士的其他對外投資情況如下: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公司本次發行後上市前的股東總人數為67,719人,其中,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如下: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

公司本次發行總股數為3,453萬股,本次發行股份全部為新股,不安排老股轉讓。

二、發行價格:

本次發行價格為12.94元/股,對應的市盈率為:

(一)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經會計師事務所遵照會計準則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2016年凈利潤除以本次公開發行前的總股數計算);

(二)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經會計師事務所遵照會計準則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2016年凈利潤除以本次公開發行后的總股數計算)。

三、發行方式:

本次發行中通過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的股票數量為345.30萬股,為本次發行數量的10.00%,有效申購數量2,846,820萬股,有效申購獲得配售的比例為0.01212932%。本次網上發行的股票數量為3,107.70萬股,為本次發行數量的90.00%,有效申購數量為116,310,010,500股,有效申購獲得配售的比例為0.0267191103%,有效申購倍數為3,742.63959倍。網上、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股份全部由主承銷商包銷,主承銷商包銷股份數量為49,355股,包銷金額為638,653.70元,包銷比例為0.14%。

四、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44,681.82萬元,募集資金凈額為40,576.65萬元。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於2017年7月24日對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瑞華驗字[2017]48110005號《驗資報告》。

五、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每股發行費用

本次發行費用總額為4,105.17萬元(不含增值稅),具體明細如下:

每股發行費用1.16元/股。(每股發行費用=發行費用總額/本次發行股數)

六、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募集資金凈額:

本次募集資金凈額為40,576.65萬元。

七、本次發行后每股凈資產:

本次發行后每股凈資產為8.52元(按本次發行后凈資產與股本總數之比計算;股本總額按發行后總股本計算,發行后凈資產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歸屬母公司股東凈資產和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凈額之和計算)。

八、本次發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發行后每股收益為0.5632元(按本公司2016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后總股本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公司報告期內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財務數據已經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在招股說明書中「第十節 財務會計信息」中進行了披露。2017年1-3月經瑞華所審閱的主要財務信息及2017年1-6月業績預測已在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中「十二、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進行披露。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則,在上市后三個月內儘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7月10日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公司有較大影響的其他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1、本公司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經營狀況正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2、本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式、所處行業或市場的重大變化等);

3、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與關聯方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發行人資金未被關聯人非經營性佔用;

5、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6、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7、本公司住所沒有變更;

8、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沒有變化;

9、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本公司未發生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11、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12、本公司於2017年7月11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議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開其他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

13、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人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人情況

■ 二、上市保薦人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已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保薦書》。

東方嘉盛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東方嘉盛股票具備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條件。中信證券願意推薦東方嘉盛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深圳市東方嘉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

保薦人(主承銷商)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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