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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自殺:前妻以「合法舉報」相要挾佔有財產,也是「敲詐」

敲詐勒索中「威脅、要挾」的內容,法律沒有限定,絕不應止於「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也應包括「以未來合法行使舉報權利」相威脅。

蘇某 圖片來自微博

文/劉昌松

WePhone創始人兼開發者蘇某在遺帖中稱,其前妻翟某以舉報他的「公司有漏稅行為」和「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相威脅,迫使他在協議離婚時給予了前妻上千萬的巨額財產。新京報刊發評論稱,「除非翟某捏造事實進行誣告,否則舉報蘇某偷稅、非法經營乃其法律權利,對此合法舉報,就很難說她是『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意即不成立敲詐勒索。(此前新京報評論:程序員自殺,斷言前妻「敲詐」為時尚早

我認為,哪怕以合法舉報的手段相要挾,但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產,同樣成立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規定,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行為。該罪有三個要件,一是主觀要件,要求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二是客觀要件,要求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財物;三是罪量要件,要求達到法定的「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的追訴標準。

本案中,如果翟某確實應分得多達千萬的夫妻共同財產,則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要件就不具備,敲詐勒索自然免談。對此,已刊發的評論也承認,「若網帖屬實,翟某在夫妻關係存續不到兩個月的情況下,提出如此巨額的財產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故對翟某「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爭議不大。

涉事雙方的微信截圖 來自網路

爭議主要集中於第二個要件是否具備。作者認為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的內容,必須是「捏造事實進行誣告」。而捏造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是誣告陷害罪而不是敲詐勒索罪的要件,作者顯然是將兩罪要件混淆了。其實,敲詐勒索中第二個要件中的「威脅、要挾」的內容,法律沒有限定,絕不應止於「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也應包括「以未來合法行使舉報權利」相威脅。只要行為人要挾的手段能讓被害人心理產生巨大恐懼,致使被害人處分財產,行為人因而非法獲得財產,就足夠了。

至於第三個要件即罪量要件,自然沒問題。拿北京為例,敲詐勒索罪的立案起點僅3000元,數額巨大的起點則為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也僅為40萬元。若本事件中蘇某的遺帖屬實,涉案金額應達上千萬,遠超「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法律為敲詐勒索罪設定了三檔法定刑,數額較大的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3至10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15年以下,都可以並處罰金。本事件若翟某真如遺帖所稱強索財物超千萬,顯然應在第三檔法定刑範圍內責罰了。

□劉昌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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