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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訴訟保全保險業務呼喚「認錯規則」!

保險機構開展訴訟保全保險業務后,向法院提起保全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明顯增多。保險公司以其明確的「代人擔責」的定位填實了此類糾紛的被告席位。

小編髮現,長期以來,民訴法上「錯誤申請保全他人財產得賠償損失」的規則基本上屬於「備而不用」的閑規,歷經年月難見一案現身。究其原因莫過於三:

一是申請保全的債權人往往事與願違,難得有人能夠得到保全保障的結果。討債不成反倒整一攤損失來賠起,法官通常不願為此雪上加霜。

二是法院在保全程序中雖然消極行事,但畢竟是「操刀」者,不得不防"引火燒身"。

三是「何為申請錯誤」著實是一道難解之題,因為缺乏明文規定,往往各執己見,莫衷一是。諸如訴請被駁的保全、封多判少的保全、被告沒找對或沒找全的保全……都是常爭常烈的焦點。

可以說,正是這三個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保全賠償訴訟的激增。

現在,隨著保險機構作為保全擔保人的介入,上述前兩個原因消失,而對「申請錯誤」的難認卻依然故我,不改其難。

諸如:某承建人向某房主以訴訟並查封(保險公司擔保)其賬戶的方式主張工程款后敗訴,原因是合同約定的付款債務人非為房主。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房主隨即向作為保全擔保人的保險公司索賠100多萬元損失,理由是查封使其交易違約而承擔違金,還影響其酒店正常業務。

保險公司趕緊組織抗辯,但圍繞申請人聲稱「申請無錯誤」的回應找了一大堆「理由」,但就是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中打著燈籠火把也找不到可以「對號入座」的「明文規定」。

通常情況下,作為擔保人的保險公司自知,這種沒有法律層面上「明文規定」的理由再充分也成不了定論,因為在只知道從法條中「找答案」然後「依法下判」的法官那裡,這些「理由」都可以被視為是「自創」的,相對方也完全可以將計就計,如法炮製,最後的判決結果大抵也就是「經審查,不予支持」的結局。

據小編了解,有鑒於此,不少保險機構對此風險未卜的保全擔保業務至今仍心存疑慮,心有餘悸,甚至有棄之不再的打算。

其實,訴訟保全錯誤損害賠償適法難題早已有人重視並開展調查研究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姜強法官2015年就做了一次較為系統的疏理,盤點了最高法院判決的八個保全賠償再審案例,將地方和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一一列出,極盡比較評價之能事,在汪洋姿肆的判論中總結出了「在責任構成上為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上要求過錯,在過錯程度上則要求故意或重大過失」等共識,為審判實踐提供了切實指導。

從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申請訴訟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規定中可以看出,這是一項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不當損害他人權益為目的的立法。

按此立法本意,「申請有錯誤」中的「錯誤」,當具有損害目的的主觀屬性,那些非為惡意、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失誤和偏差自然不在「法定錯誤」之列,依法不應產生賠償責任。例如依判決結果出現「封多判少」的情況,如果僅因當事人的認識判斷局限所致,與「故意」無關,那就不屬「錯誤申請」;再如因程序問題被駁訴請,結果雖然是敗訴,但其實體爭議並未處理,故也不能認定申請有錯。

實務研究既已如此成熟,社會又如此需要解惑釋疑,國家立法機關何不從立法角度增添一個「認定申請保全錯誤」的規則來滿足這一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所需呢?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葛良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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