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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及《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原標題:《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及《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本報訊 記者朱葉報道:5月23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在南昌舉行。記者從會上獲悉,《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及《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另有《萍鄉市立法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報請批准。

25人以上基層工會應設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同級工會聯席會議制度,在制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重大政策以及處理涉及勞動者權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此外,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職工2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此,有委員和基層人員認為,200人的門檻過高,不利於大量存在的中小微企業設立監督委員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為此,二次審議稿將該內容修改為「工會會員25人以上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針對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補充了「可以由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選派或者聘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內容。

針對用人單位毀滅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的行為,二次修改稿區分不同情形,對罰款幅度進行了量化:

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提供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的,處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提供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虛假資料或者隱匿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毀滅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禁隨意改變工程合理工期

記者獲悉,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修訂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包括根據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而作的相應修改、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作的修改以及一些因現實需要而作出的修改。

修訂草案規定,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即在普遍的工傷保險外,再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險,引入第三方參與安全生產監督,併發揮保險的風險化解和風險分擔的作用。

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吸取事故教訓,修訂草案明確,要建立工程施工質量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隨意改變建設工程合理工期,並對不屬於合理工期的調整作嚴格的程序限制。

「額外支付死亡賠償金」條款刪除

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推行「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為此,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建立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機制。

原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支付有關費用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向死亡者家屬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這是因為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5倍年收入),當時為保護死者及其家屬的利益而設立該條款。2010年,國家在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中,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提高到20倍年收入,同時又出台了《侵權責任法》,已經較好解決了死亡賠償金過低的問題。如不修改,會產生歧義,使人誤認為事故單位除了依法賠償外,還要再額外支付死亡賠償金,增加國家事故糾紛化解的成本。

為此,條例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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