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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一小伙微信上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3天賠1500

黃島男子孫某開了家中介服務公司,與張某因業務往來產生矛盾,張某就在微信朋友圈用粗俗語言辱罵孫某,並附上了孫某的公司信息以及手機號,給孫某造成很大困擾,公司經營也受到一定影響。於是,孫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他道歉並索賠。記者昨天了解到,經黃島法院調解,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同意刪除其朋友圈的不當言論,連續3天在朋友圈中向孫某道歉,同時賠償孫某經濟損失1500元。

朋友圈辱罵撒氣惹麻煩

黃島男子孫某在當地從事中介服務行業,近日,他與張某因工作中一批貨物受損產生矛盾,關係鬧得很僵,張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辱罵孫某,並附上了孫某的個體登記信息、手機號等。

從孫某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圖來看,張某用了一些粗俗的語言辱罵對方。事情並未就此結束,因孫某從事的是中介服務行業,張某的不當言論在行業內小範圍流傳開來,給孫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他的經營。因此,孫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當面向自己賠禮道歉,並在本市報紙上登報道歉為自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還要求他賠償自己1萬元精神撫慰金。

朋友圈道歉3天並賠償損失

黃島法院近日審理此案時認為,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布辱罵、侮辱性語言以及附上孫某個體登記信息,公布手機號的行為,侵犯了孫某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了孫某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庭審時,張某當庭表示悔意,承認自己是一時衝動,併當面向孫某道歉,表示願意賠償孫某一定數額損失。經雙方同意,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協議約定張某立即刪除其朋友圈的不當言論,並連續3天在朋友圈中向孫某道歉,同時賠償孫某經濟損失1500元。

法官說法

朋友圈並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主審法官李紅松認為,在本案中,張某在個人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布辱罵、侮辱性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朋友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孫某的社會評價,侵犯了他的名譽權。 「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李紅松說,張某在朋友圈中發布的信息嚴重影響了孫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給孫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張某理應向他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張某發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傳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孫某共同認識的朋友,傳播的範圍有限。鑒於此,才要求張某在朋友圈向孫某道歉,為其消除影響,這也是對大家的一種警示。在此,黃島法院提醒市民,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微信朋友圈成每個人的小天地,隨手上傳一段小視頻、幾張照片,在裡面吐吐槽、發發牢騷很正常。但是,朋友圈並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也不能隨心所欲地發東西,否則就可能因言論不當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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