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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快遞小哥未經業主同意將包裹放物業丟失 業主如何維權?

家住福建省連城縣的黃女士打算將價值2100餘元的土特產寄給山東朋友,遂將物品打包,並委託某快遞公司進行運送,支付了運費32元。快遞到達山東后,由於快遞單上的收件人蔡先生不在家,快遞員與他進行了電話聯繫。在確認蔡先生不在家的情況下,快遞員擅自將快遞放到了當時並沒有人看管的小區物管處。在隨後的幾天,蔡先生還沒收到快遞,通過網上查詢才發現快遞早已被簽收,而等他聯繫快遞員后再找到物管處,包裹早已不見。

由於協商賠償未果,黃女士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賠償。快遞公司認為,黃女士所屬物品價值2100元,其並未按照快遞單上的要求進行保價,出於人性化考慮願意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的賠償上限賠償5倍運費,即160元。

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判決該快遞公司按物品原價賠償顧客損失。

對於該案的判決,法官解釋稱,快遞公司接收了黃女士託運的貨物后,由其全面負責管理並掌握貨物運輸的全過程。快遞員將快遞物品送至物管處,事先未徵得收件人同意,事後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遞。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快遞公司未對貨物下落積極進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門報案,對貨物滅失存在重大過失。

快遞公司辯稱應按照快遞單約定的服務條款進行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綜合案情后,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快遞服務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並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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