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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要求

1、什麼時候體檢?

在教師資格網上提交申請信息時,所申請的教育局均會有相應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其中就包括體檢合格證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體檢,並拿到體檢表。

2、在哪些醫院體檢?

各教育局在自己轄區內均有指定醫院,考生需在指定醫院完成體檢,這樣才算是有效證明。具體醫院以當地認定公告為準,一般都是當地的三甲醫院。

3、體檢費用是多少?

各地收費標準並不一致,所以具體需諮詢體檢醫院,體檢費用自理。

4、體檢表在哪裡領取?

有些地方體檢表是在醫院現場領取,有些需要先下載列印自己帶到醫院並貼上個人照片。

5、體檢合格標準是什麼?

各省均有相應的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因此各地標準並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標準時,主要參照以下三個文件:

1. 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於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2. 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於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頒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

3. 教育部、衛生部於2010年11月1日開始實行的《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 教育部令第76號)。

常見體檢項目

1、心臟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卧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他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覆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2、期前收縮每分鐘6次以上應立即做下蹲試驗,運動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電圖正常,可做「正常」結論。如每分鐘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結論(以體檢當日測量為準)。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確無心病變者可作「正常」結論。3、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準,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鐘到 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準。4、肝、脾檢查以平卧位平靜呼吸為準。5、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6、單顏色識別能力檢查(單種顏色分別認識能力):(1)、醫生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中任選出一種供受檢者識別,在5秒鐘內講出顏色名稱;(2)、醫生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受檢者在5秒鐘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中準確找出。以上兩種辦法交替進行。將能識別的顏色在其名稱上作「+」符號,記入體檢表(識別彩色圖案及彩色數碼能力正常者不必檢查此項)。7、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準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須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8、嗅覺: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周后複查)。9、測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複測,複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測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6、幼稚園教師有無特殊性

根據教育部、衛生部於2010年11月1日開始實行的《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 教育部令第76號)的規定,對申請認定幼稚園教師資格人員,除其他體檢項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體、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后兩項指婦科)檢查項目。具體檢查辦法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商當地醫療衛生部門確定。

7、孕婦不能胸透怎麼辦?

目前很多地區體檢標準中對孕婦都有特別規定,孕婦可以免於放射科的相關檢查,但是也還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果是沒有對孕婦例外的話,只有錯過這一次的認定,等到下次再認定。也有一些地區延緩發證,等到孕婦生產完恢復健康補檢該項目之後再發證。

個別省份的條件要求可能會有稍微的不同,但都大同小異不會有多大的偏差,請同學們到時候查看自己省份認定公告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教師資格體檢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癲癇病、癔病、夜遊症、惡性腫瘤、嚴重血液病、嚴重神經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結核病、支氣管擴張、慢性腎炎、麻風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蟲病。

3.男性身高不低於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於150厘米。其中申請幼稚園教師資格者可放寬至男性不低於150厘米,女性不低於145厘米。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視為教師資格體檢不合格。

1.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2.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大動脈炎,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並伴有併發症者。

3.類風濕脊柱強直、嚴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質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時觸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內,肝功能不正常;單純脾大超過2厘米,脾功能亢進;單純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尖銳濕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納入體檢標準的其他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嚴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視為教師資格體檢不合格。

1.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2.血壓大於140/90mmHg或者小於90/60mmHg,並伴有器質性改變者,具體情況可由體檢醫院認定。

3.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稚園、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教師資格者。

4.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準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

5.兩耳聽力均低於3米或一耳聽力低於5米、另一耳全聾。

6.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三級,顯著胸廓畸形。

7.嚴重的口吃、嘶啞,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風、痣或身上明顯紋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況者,應作進一步檢查。

1.若發音異常,應進一步檢查聲帶。

2.若心電圖不正常或心律嚴重異常或心臟雜音明顯,均應再做心電圖或心臟彩超。

3.若肝、脾腫大或腹部有腫塊,應做腹部B超或CT等檢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於正常值需進行肝炎相關檢查,所有關於肝炎項目的檢查中一律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異常,應進一步檢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檢查項目。

1.對申請認定幼稚園教師資格人員,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體、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后兩項指婦科)檢查項目。

2.對出現呼吸系統疑似癥狀者增加胸片檢查項目。

有任何關於教師資格證的問題都可以在下方評論,小過看到會回復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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