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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現金社會」發展背後的野望和角斗

作者系人民大學金融研究所畢業,工作橫跨監管與市場之間,對支付產業發展有著長期的觀察和思考,既諳熟監管政策又了解市場運作機制,因此,有別於一般的作者,具有全局性的視野,文風質樸細膩,論證不偏不倚,客觀中立。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獨立研究思考的成果,旨在促進學術交流,不代表作者單位及本公眾號的立場和觀點。

首先要聲明,本文不是要蓋棺論定,或者維護誰,打擊誰,而是努力以開放角度來探討零售移動支付市場發展未來格局的問題。

在支付寶和微信支付「雙寡頭」不約而同地宣傳「無現金社會」概念,推動「無現金社會」建設。其實大家也知道,無現金只是一個目標和方向,這個目標只能接近,也許永遠不可能實現。就像前幾年,澳大利亞支付清算協會計劃取消支票這種支付工具,經過慎重評估,他們最終取消了這個計劃,因為他們發現在邊遠地區的老人、農場主對於支票依然有傳統上的需求。即使在北歐,經過這麼多年的推動,現金還是存在,不可能在短期內消失。對於這樣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需求多樣的國家而言,消滅現金更是一個長期的、不可能或者可不能完成的目標。

無論是從社會成本、國家安全管理、商戶經營效率以及消費者的便利性等方面來講,電子支付較之現金有多方面的優勢。現金使用頻率和流通量減少是未來發展的趨勢。

純從市場效率的角度來說,現金使用的成本相對較高,通過移動支付取代現金將明顯降低支付的社會成本。

不僅支付寶和微信支付,銀聯和銀行一樣也在干消滅現金的事情。拒收現金當前是違法的,這個沒有必要爭論。至於爭論是是拒收人民幣現金還是拒收人民幣此類問題,既然引用了相關的法律規章,那麼,只有一句話,「政策,誰發布,誰解釋」。此類爭論已經超脫了拒收現金這個問題了,而是討論電子支付發展背景下,人民幣的形態問題,特別是隨著以後數字貨幣的發展,這類爭論顯得尤為具有現實意義和前瞻性,有利於促使人民銀行進行政策討論和思考,推動相關政策的改進和優化。

如果從消費者和商戶的選擇來看,使用那種支付方式和受理環境是一個雞生蛋和蛋生雞的循環問題。

從支付方式本身而言,對於中小商戶或者那些個體戶而言,接受現金並沒有特別成本,客戶給現金就收了,最多看一下真偽,直接就放進口袋了。但是對於正規較大商戶而言,由於管理的規範性和日流水規模較大等因素,接受現金具有一定的成本,要設專門的收銀人員,要鑒別現金真假還要定期繳存銀行等等,也就是說是需要特定的設施和投入的。

在這種情況下,只受理一種支付方式本身不保險,如果一家機構做了影響不大,如果很多機構拒收現金,則會成為一種社會隱患。畢竟電子化的支付方式需要依賴龐大的業務系統和支付基礎設施做支撐,有其脆弱性。一旦癱瘓,對於中小商戶影響不大,移動支付用不了,我就收現金。但是對於商場、超市以及大商戶而言,要恢復收取現金不是無縫切換的,就會造成混亂。

因此,從社會安全管理的角度來說,不能助長此種行為。共享腳踏車起來了,腳踏車道多起來了,也沒說要把人行道給取消了。再退一步講,你可以不受理其他支付方式,但是必須受理現金,現金作為法定貨幣,有其特殊性,必須遵守法律,同時,也需要給予消費者一定的選擇權,同時予以法定貨幣——人民幣現金足夠的尊重。

從支付方式來說,其他電子化支付方式都是有市場機構來推動的。現金是人民銀行發行管理,不是一種商業化行為,所以,對於市場機構而言,取代其他支付方式你要從別人手裡搶過來,但是現金是無主的,就不存在這個問題。因此,人民銀行要加強現金的管理,增強現金的防偽性,優化現金券別結構,滿足對流通中現金的合理需求,提高現金在流通和使用中的便利性。

「無現金社會」的宣傳導向上也許存在一定偏差,容易弱化社會對現金的正常認知。拒收現金的行為必須糾正。

特別是隨著零售移動支付的發展,商戶出於成本考慮,自發地拒收現金這種行為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不便,可能還需要消費者進行監督和舉報,監管部門進行糾正。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消費者開始習慣不帶現金的時候,發現某些特定場景還是需要現金,也會出現不便,比如去公園划船,必須交400元現金做押金,而現在好多人錢包里的現金估計都到不了這個數。

但是,對於現金在未來支付方式發展中,處於什麼地位,我們需要長遠考慮。有時候,法律規定是一個方面,市場的自發選擇也是一個方面。無論是商戶還是消費者,都會做出最經濟和理性的選擇。一旦電子支付足夠發達,受理環境足夠完善,現金將成為一種預備性的支付方式。打個簡單的比方,對於商戶而言,如果消費者現金支付的比例30%,那麼不用考慮,必須收現金,不然客戶就流失了。

如果有一天消費者現金支付的比例萎縮到5%以內,那麼他就會權衡不收現金受到的損失和收現金增加的成本,再極端一些,如果消費者百分之百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那麼受理現金那套設施以及人員等等是否還需要。可能有人說,還需要,不能拒收現金。那麼,商戶的理性選擇可能會是「我就是不收了呢」。因此,政策和法律如何對這種經濟行為進行調整呢?

當前,零售移動支付的發展在一線城市已經非常發達,對於一線城市以下乃至農村則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對於支付寶和微信支付而言,最大的空間是替代現金讓出來的空間。其次是替代銀行卡刷卡讓出來的空間。在小額高頻的零售移動支付業務中,支付寶和微信支付雙寡頭佔據絕對優勢,而且具有攻城略地的戰鬥力,通過大筆撒錢進行補貼的方式無往而不利,同時,與城市管理當局簽訂無現金城市建設這種方式極具創意,憑藉其號召力,迎合了當地政府創新發展的理念,合理地利用了政府資源,一舉多得。

一般而言,老大和老二打架,老三遭殃是常有的事情。這種寡頭之間的競爭,其他機構很難參與,也參與不起,因此,最後的結局是市場份額會進一步集中。

然後,重點來了,想說的是無現金不是問題,有問題也能很快解決。但是無現金過程中的數字鴻溝、市場集中等問題如何解決,是需要我們去面對的問題。

一是部分老人、文盲等弱勢群體由於無法使用移動支付,被排擠到主流的支付服務之外,不僅享受不到好處,反而處於被遺忘的境地。這是零售移動支付發展中的外部負效應,構成了某些市場機構標榜的普惠目標背後的巨大陰影。很能理解像支付寶、微信支付這類機構把普惠掛在嘴邊,因為普惠也意味著流量和更加廣泛的使用客群,與其經營目標並無衝突,而且增加了政策分和社會責任的光環。

但是,真正面對這些弱勢群體,如何行動才是試金石。支付寶、微信支付日益增多的功能和多樣的玩法,對於年輕人樂此不疲,輕鬆掌握,對於老年人、低文化水平的人群來說,簡直是高難度動作。就像滴滴全盛時期,不會用滴滴就達不到計程車,這個老人出行帶來了極大麻煩。這種「數字鴻溝」加劇了弱勢階層的進一步淪落,加劇了社會的不平等。

當然,解決這些問題是個系統性工程。移動支付只是其中一個領域。如使用移動支付,首先要有智能手機,有的還要有銀行賬戶,然後才能下載APP,使用移動支付。但是,對於支付寶和微信支付而言,要履行更多的社會責任,不是無現金社會嗎?服務大多數的同時,也不能忽略少數。總不能是大多數無現金支付,逼著少數去用現金,形成兩個世界的對立。如何服務那些少數呢?手把手的教也不現實。我覺得,在APP的版本設計上,應該推出簡化版,如老年版支付寶,老年版微信。功能簡化,保留基本功能。流程簡化,更加簡單。界面更友好,增加語音提示和人工客服等等。

二是當移動支付滲透到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百姓的消費、賬戶、出行、身份、住址等幾乎所有信息,被這些支付服務商全面掌握。數據已經變成一種資產。數據壟斷會不會帶來數據的不當使用和隱私信息泄露,而且當數以億計的百姓生活過度依賴1-2家互聯網科技巨頭就會變得危險。

三是利用客戶、數據等壟斷優勢,確立「市場霸權」帶來的擔憂。雖然壟斷這個字眼看著有些敏感。需要用一種開放式的態度牢討論這個問題。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看一下微軟訴訟案的一些信息。

美國司法部在微軟訴訟案件中,認為擁有壟斷地位或企圖獲得壟斷地位並不違法,但是通過「不正當行為」來維持或獲得壟斷地位是違法的。

對此深表贊同。壟斷優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是高效率的證明,反壟斷規制要有利於提高企業效率。已往,美國政府更重視從市場結構、市場份額方面來規制反壟斷。但現在,司法部門越來越重視從經濟效率角度來處理反壟斷問題。對此我也深表贊同。

從經濟分析的觀點看,微軟所在的信息產業表現出兩個新特點:

一是低邊際成本及其所伴隨的高市場份額–高市場份額恰恰與傳統的壟斷定義相吻合,但低邊際成本是新現象;

二是由對付潛在競爭所驅動的大量創新活動,消費者的選擇和福利並未由於一家公司的高市場份額而受到不利影響。

根據經濟學家Schmalensee的觀點。

檢測壟斷的傳統方法(價格高於邊際成本的程度)不再適用,因為信息產業不僅有固定成本,而且其邊際成本是極低的,同時規模和系統經濟效應會使產業利潤向少數優勝企業轉移和集中;

需要重新認識劃分市場的邊界,因為信息產業發展的一個基本特徵就不是不斷增加或改變現有軟體產品的特色和功能,因此難以輕易斷定「捆綁」銷售的指責;

需要重新認識掠奪性商業行為的判斷標準。

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的用戶數量數以億計,抵得上好幾個中型銀行的用戶量。覆蓋了大部分經濟社會人群。在商業移動支付中佔據了絕對份額,加起來超過了90%,而且發展勢頭依然強勁。金融時報旗下的研究機構對1000名城市居民進行了調查。在這些受訪者中,有82.6%的人選擇支付寶作為主要支付手段,64.3%的人選擇微信支付,其他支付工具在其中處於下風。例如,只有6.6%的受訪者選擇銀聯的銀聯閃付。過去一年,蘋果的Apple Pay正在市場快速發展,然而,選擇Apple Pay的受訪者仍只有3.2%。報告認為,隨著微信支付的崛起,第三方支付市場正在形成雙頭壟斷的格局。

根據《反壟斷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據此,壟斷地位很難界定,但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妥妥跑不掉的。

那麼有沒有壟斷的行為呢,根據《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以此看來,第一條款,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目前估計是沒有。雖然阿里和騰訊打的不亦樂乎,但是有時候打法上也很有默契,畢竟打法也就那麼幾種,要體現差異化和創新也有難度。大家不約而同地推無現金社會,不約而同地對體現收取費用。第三條款,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好像也不是。

第二條款,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好像還有的一說。怎麼個濫用法,是一個開放性命題。如先補貼再收費這種模式到底合不合理?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推廣算不算?對無現金社會的誤導性宣傳算不算?

我想,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公民,對於市場巨頭一方面,應該保持足夠的尊重,都是市場拼殺出來的(非市場的和房地產市場不算哈)。

另一方面,應該保持足夠的警惕,特別是也要加強社會輿論的監督,畢竟是市場的最大受益者,也應該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同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要維持這個地位,需要強有力的市場經營行為,在提高市場效率的同時,也許還會出現另外負面的效應,此次無現金社會這個問題,引起了業界很多的討論。對於市場巨頭來說,也有其底氣,無現金是發展方向,這個沒問題。但是有一些做法,是否有問題值得商榷。因此,對於身邊的龐然大物,我們應該有天然的警惕。

google提出「不作惡」,如果從反過來理解,對於市場巨頭來說,形成惡,造成惡,或者本身作惡很容易,甚至是一種誘惑或者捷徑,而他們意識到這個問題,通過企業文化和理解來化解這個人性的問題。但是靠自律是一方面,也需要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只有意識到這個問題,才能趨利避害。權力要關進位度的牢籠,有些機構是不是也需要一些牢籠,或者為其準備一些牢籠呢。

對於這些問題,我覺得目前,沒有一種主流的大家認為正確的原則或者觀點,還在不斷探討中。有些我們已經取得了一些共識,如數字鴻溝,數據壟斷,市場效率等等。但是對於科技浪潮下,新技術新模式新生態等等演化出來的很多問題我們的研究理解判斷還是不夠的。權當拋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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