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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輝涉賭債訴訟 黨員幹部參賭或面臨哪些處分

原標題:孔令輝涉賭債訴訟 黨員幹部參賭或面臨哪些處分

【財新網】(記者 周東旭)近日,孔令輝涉賭債訴訟一事鬧得沸沸揚揚。5月29日,先是香港媒體報道,孔令輝被新加坡某賭場告到香港高等法院,追討250萬港元。5月30日,乒乓球協會作出回應,「依據其本人對媒體相關報道回應所陳述事實,認為相關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國家公職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並決定暫停孔令輝女乒主教練工作,立即回國接受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但是,乒協並未直接指明孔令輝究竟存在何種違反紀律的具體行為,是否親自直接參与賭博。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新聞發言人表示,孔令輝作為黨員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紀國法,著名運動員、教練員更應注重自身社會形象和社會影響,帶頭遵紀守法,並「將在乒乓球協會已做出初步決定基礎上進一步查明情況,依紀依規做出嚴肅處理。」

賭博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理,與黨員以及領導幹部身份有直接關係。乒協與國家體育總局均提到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那麼,黨員幹部賭博,可能違反哪些「有關規定」,又可能面臨哪些懲處?

黨紀國法不允許賭博

黨員幹部涉賭,在黨紀條規和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狠剎黨員幹部賭博歪風」也是近年來有關部門經常開展的一項專項行動。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一百六十二條以三款嚴格規範了黨員幹部的賭博行為。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款,參加賭博屢教屢犯,或者賭資較大,或者在工作時間賭博,或者在國(境)外賭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領導幹部參加賭博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三款,故意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方便條件,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中,對於境外賭博,可能受到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情節嚴重的,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其中,黨員領導幹部參加賭博,還會從重或加重。

2004年9月,中央紀委、中組部曾聯合下發《關於嚴肅查處黨員和幹部參與賭博的通知》,通知開篇就提到,「賭博是社會一大公害,是黨紀國法所不允許的。」這一表述所體現的治理思路和理念,延續至今。

通知細化了《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黨員涉賭嚴肅處理,並進一步明確,「今後,凡是參與賭博的領導幹部,要一律予以免職。」這一表述和治理思路同樣延續至今。

比如,2014年11月,榆林市委市政府發布的《關於嚴禁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參與賭博活動的規定》,就明確規定,「領導幹部參與賭博的,一律先免職,然後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黨員、幹部以及領導幹部因為身份和職務的不同,涉嫌賭博時亦可能面臨略有差別的處分。到底哪些人屬於「領導幹部」,黨內條規有較為明確的界定。

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修訂的《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在條文中單獨規定賭博行為,這並不是說就允許了黨員賭博行為,而是因為條例修訂刪除了70多項與法律重合的內容,自始遵循紀法分開、紀在法前和紀嚴於法的思路。

在法律法規層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以及《公務員法》等也均對賭博和公職人員賭博作出相應規定。

整體看,國法禁止賭博,禁止黨員幹部參賭涉賭,亦是當前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

黨紀嚴於國法

黨員參賭涉賭博,除了可能受到司法處罰,還將面臨黨紀和政紀處分。

比如,2014年12月,介休市紀委、監察局制定的《關於嚴禁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參與賭博活動的規定》明確,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由司法機關處罰外,一律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並且,《規定》還要求,公安機關在依法查辦賭博案件后,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將涉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在規定時間內未報送的,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比如,2014年7月29日,貴州某縣副檢察長與他人在賭場內以打麻將方式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罰款3000元。2014年8月8日,該人被免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職務。2014年11月27日,縣紀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用公款作為賭資、工作時間賭博、賭博賭資較大、賭博屢教不改等往往也是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紀法銜接是一方面,在懲處方面,同樣是賭博行為,黨紀比法律的懲處規定也更嚴格。比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如果賭博超過時效期限,公安機關不能再對其賭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那麼,紀委調查黨員幹部賭博,是否應該遵循《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追究時限?

2016年11月8日,中央紀委官網轉發了《中央紀檢監察》雜誌的一篇「回複選登」:紀檢機關認定賭博等行為構成違紀是否必須以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認定為前提。案情是,某縣原副書記孫某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先後12次參與賭博,並且賭資巨大。2016年9月,孫某因涉嫌嚴重違紀被A市紀委立案審查。

該文寫到,「我們經研究認為,根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關於『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的規定,黨紀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時效的問題,對違反黨紀應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紀檢機關都應依規作出處理。」

該文進一步分析,在紀律審查中,發現被審查人存在賭博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一是如公安機關已對其賭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二是如公安機關未對其賭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無論違法行為是否超過六個月的追究時效期限,紀檢機關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不需要以公安機關對被審查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為前置條件。

按此邏輯,無論賭博的違法行為是否滿足追究時效,均不影響黨紀處分。

因賭博而受到懲處的幹部

一份數據顯示,從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也就是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過程中,全國共整治查處黨員幹部參賭涉賭案件6122起,涉及7162人。

在中央紀委公布的受處分幹部中,有的人「與他人賭博」,有的人「工作時間在某酒店以打麻將形式進行賭博」,有的人「將群眾付給經濟聯合社的厝地款49.8萬元挪用於賭博」,有的人「長期參與賭博活動」、「長期痴迷賭博」,有的人「曾前往澳門賭博、在境外參加博彩活動」,也有的人「通過與私營企業主打麻將獲利200多萬元」,甚至,「巡視組進駐期間,3名班子成員和2名中層幹部通宵打麻將賭博」,被當作典型案例,等等。

大多數被處分的黨員幹部,賭博只是其中一個原因,除了賭博,還有諸多其他違紀行為。也有幹部是單純因為賭博被處分,比如,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對陽泉市副市長郝培亮立案審查,「經查,郝培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賭博,」決定給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根據情節的不同,賭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以中央紀委通報的6起黨員幹部參賭涉賭典型案件為例,重慶市沙坪壩區山洞街道黨工委書記郭衛他人以玩川牌「幺地人」形式進行賭博,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並被免職;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正處級檢察員張寶仁在工作時間與他人以打麻將形式賭博,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江西省南城縣常務副縣長曹志剛與縣紀委副書記席新國等賭博,賭資合計8.25萬元,曹志剛、席新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等等。

也有領導幹部因為沒能盡到防治黨員幹部賭博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而被處分。2017年2月,中央紀委通報,湖南冷水江市委原書記劉小龍、市紀委原書記陽衛龍等人因該市多名黨員領導幹部長期參與賭博問題被問責。劉小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陽衛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兼局長陳躍輝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其中,冷水江市被發現的幹部賭博情況有,市政協原黨組書記陳代宋,市政法委書記陳郁瓊,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王升永等20多名黨員幹部在該市某茶樓參與打牌賭博,數額巨大;市廣播電視台原台長朱佑峰,市中醫院原院長張毅波等人投資入股該茶樓,持續時間長、涉賭金額大、涉案黨員領導幹部人數多,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影響社會風氣。

在各地開展的治理黨員幹部賭博行動中,聚眾賭博、挪用公款賭博、網路賭博、出國(境)賭博等;與服務對象、下屬等人員賭博,利用賭博進行利益輸送;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其他便利條件、干擾阻撓查處賭博案件、為賭博活動充當保護傘等問題,是重點的查辦事項。

當然,黨紀國法是一方面,專項行動是一方面,具體執法效果如何,能否遏制住這股風氣,則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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