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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於俗l 法學中國

法源於俗

喻 中

「約定俗成」作為一個極其尋常的用語,流行於社會公眾的口頭上,書寫在各種各樣的文本中,似乎並沒有什麼特別的風致。然而,「約定俗成」又是一個意蘊豐富的漢語辭彙,在它的背後,隱藏著我們這個民族關於法律創製的獨特認識和基本經驗。因此,有必要略微作些解說。

單從字面上看,所謂「約定」,就是指兩人或多人之間經過商談與對話,就某個問題取得了共識,達成了一致,並形成了某種相對確定的安排。既然已經有了一個「約定」,那麼,在這個已經「定」下來的「約」中,必然要明確規定締約各方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可以做什麼等等方面的內容。如果從法律創製的角度上看,「約定」其實就是規則的制定。至於「約定」之後的「俗成」,是指在某個特定的地理區域或群體範圍內,形成了某種受到普遍遵循的風俗和習慣,比如某種獨特的婚姻習慣、生育習慣、交易習慣、糾紛解決習慣,等等。某種風俗習慣的形成,既是社會公眾選擇了相同的行為模式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標誌著一種社會生活秩序得以建立起來。

追根溯源,任何社會生活秩序的形成,必然根源於某種相同的行為模式,某種相同的行為模式則來源於共同的行為規則,而這些受到遵循的行為規則本身,又來源於社會公眾的共同「約定」。分析至此,我們已經觸摸到了一條由因果關係串起來的鏈條:社會公眾通過商議,形成了他們共同遵守的法律規範,在遵循法律規範的過程中,形成了相應的社會生活秩序。

如果說,「約」是社會公眾相互之間的商議,那麼,「俗」則是社會公眾普遍遵循的習慣。毫無疑問,秩序的形成依賴於習慣,但是習慣本身,又必須是社會公眾反覆約定、共同選擇的結果。這就是「約定俗成」一詞的法理蘊含及其反映出來的普遍規律。透過這個規律,我們可以解釋許許多多的社會法律現象。比如,有一些法律規則,儘管出自於國家的權威機構,但是頒行之後,並不能得到嚴格的遵循,即使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也不能完全實現國家機構預先設定的立法意圖,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導致這種現象的重要根源之一,就在於立法機構的意志與社會公眾的意志之間,還存在著某些差距。它同時也說明,立法機構制定出來的某些法律文件,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些條款,沒有對社會公眾的「約定」給予足夠的尊重,或者說是沒有很好地體現「民主立法」的精神。再比如,一個世紀以來,我們一直都在不斷地移植西方的法律,但是,在法律移植的進程中,我們經常可以發現,原本可以有效地調整西方社會生活的法律規則,搬到以後,卻很難進入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記得沈從文先生在他的著名小說《長河》一書中,已經對這種現象做出了細緻入微的描繪)。如果要進一步追問西式規則與本土生活「彼此排斥」、「相互不懂」的原因,其實也很簡單:西式法律只是西方人「約定」的規則,它可以成就西方社會的風俗,培植西方社會的秩序,但與本土民眾的洒掃應對,卻沒有太直接的關係。

孔子曾經留下一句名言:「禮失而求諸野」,講的也是這個道理:國家的正式法律淵源於生機勃勃的社會生活;國家在立法的時候,應當充分尊重社會公眾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風俗習慣。因為,任何一種和諧有序的社會生活,既表現為一種風俗習慣,也包含了一套行為規則,這些習慣與規則也許是粗糙的、零散的、含混不清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但它們卻反映了社會公眾經過反覆對話、長期博弈之後達成的一種妥協,它們既是一個社會群體的生存智慧與交往藝術的結晶,同時也是這個社會群體的普遍意志逐漸凝聚的產物。其實,從根本上講,源於公眾約定的風俗習慣,本來就是活生生的不成文法——它們早已具備了現代法律的精神實質,它們所缺乏的僅僅是現代法律的軀殼與形式。國家的法律創製活動,其實就是為這些鮮活的不成文法穿上一件嚴謹而精緻的外衣。或者換個說法,國家的立法機構並不能無中生有地創製法律,它基本上就是一個加工廠:把「野」外生成的風俗習慣加工成殿堂上的精緻的「禮」(法典)。從這個意義上看,社會公眾永遠是真正的立法者,他們之間的「約定」,他們依「約」形成的風俗習慣,永遠是國家法律的源頭。

在《歷史本體論》一書中,李澤厚先生專門辟出一節,證成了「禮源於俗」這樣一個命題,那麼,在法律創製的語境下,我們也可以說:法源於「俗」,並最終源於「約」。這就是「約定俗成」這個「關鍵詞」所給予我們的一點啟示,透過它,我們對「民主立法」的現代原則,可以獲得一種具有文化意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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