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南高院、法官那些事
河南高院官微@豫法陽光消息:(南陽市)方城縣法院在執行趙某芬等申請沙某某、鄭某等人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后,由於鄭某等人一直拒不履行義務,執行幹警決定對鄭某實施司法拘留。
8月22日上午11時左右,執行幹警來到鄭某工作的某銀行南陽市卧龍區石橋支行營業大廳內,向鄭某出示證件並要求鄭某離開辦公區,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但鄭某以工作時間無法離開等理由拒絕離開辦公場所。考慮到鄭某工作的地方系金融部門的營業場所,執行幹警不便強行進入,便要求正在定值班的該銀行行長張某配合執行,合理安排鄭某工作后打開辦公區門,以便將鄭某帶離拘留。雖執行幹警一再解釋說明,但張某一直拒絕開門安排交接工作,僅將法院幹警帶到櫃檯外一便民窗口處,讓執行幹警通過該窗口向鄭某問話,並稱不需要鄭某出來,如果要拘留鄭某需要向上級領導彙報,並找到其他員工頂班后才能實施。
當執行幹警向其講明法律後果,要求張某立即向領導通報並打開辦公區門時,其仍以種種理由推脫不予配合,執行幹警根據其行為性質決定按照妨礙執行對張某採取了強制措施。
張某被帶回法院后,通過幹警的釋法明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自己的妨害執行行為十分後悔,向執行幹警深表歉意,並主動聯繫鄭某到法院接受了拘留。鑒於張某認錯態度較好,並具結悔過、主動聯繫鄭某接受拘留以消除不良影響。方城法院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的司法制裁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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