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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男子起訴前女友歸還轉賬紅包 法院這樣判…

情侶分手后因為彩禮鬧上法庭,日前岳陽一名男子也因索要彩禮將前女友告上了法庭。但與眾不同的是,這名男子還讓前女友將他日常發送的紅包和轉賬也還給他,理由是這也是彩禮。

8 月 20 日,記者了解到,岳陽市華容縣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該男子發送的紅包或轉賬不屬於彩禮範疇。

2016 年底,蔡某、胡某經人介紹后發展成為男女朋友。2017 年初,胡某第一次去蔡某家,在當地被稱為 「 看家為憑 」(指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與男方家長見面),按照習俗,蔡某家分別給了胡某 10000 元、胡某母親 1000 元、胡某弟弟 500 元、胡某兩個舅母各 500 元,共計 12500 元。在戀愛期間,蔡某還先後六次給胡某紅包轉賬共 1853.3 元,給胡某母親 200 元。後來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雙方也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情侶分手了本應好聚好散,此時蔡某找到胡某,要求胡某歸還彩禮,還要把日常的微信紅包、微信轉賬也還回來,胡某不答應。因為雙方一直協商無果,蔡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屬於婚約締結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同時還包括當事人與對方親友之間互贈的財物,包括 「 彩禮 」、「 聘禮 」、「 見面禮 」 等贈與物。本案中,蔡某經媒人介紹與胡某相識,以結婚為目的按照本地風俗習慣贈予了胡某及其親友財物,足以認定雙方建立了婚約關係。現在雙方均同意解除婚約關係致使蔡某贈予彩禮締結婚姻的目的未能實現,因此認為胡某應當將彩禮 12500 元返還給蔡某。

至於蔡某發送給胡某、胡某母親的紅包或轉賬,系蔡某在戀愛中表達情意的行為,與婚約的締結與否並無直接關係,不屬於彩禮的範疇。故不支持蔡某要求胡某返還上述財物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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