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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輒幾十萬、上百萬收入的網紅 稅收問題怎麼辦?

從2016年底至今,資本層面沉寂了近半年的直播行業在2017年端午節前一周讓人猝不及防的經歷了一波資本狂歡,映客賣身宣亞國際后估值70億,鬥魚10億級別的D輪融資宣布在即,包括熊貓、花椒、虎牙直播在內的平台紛紛宣布拿到新一輪的融資,融資總額近25億元人民幣。

去年,國內市場出現了200多家直播公司,各方資本也紛紛湧入,用戶數量已經達到了兩個億,大型的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時段同時在線人數接近400萬,同時進行直播的數量超過了3000個,網紅主播們也迎來了身價的三級跳,年收入動輒幾十萬、上百萬,而很多高收入的主播新貴好像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漏網之魚。

最近北京朝陽區地稅局出手了,根據報道,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高達3.9億元,但是沒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的要求之下今年最終補繳了稅款6000多萬元。朝陽地稅局數據管理科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興業態絕非法外之地,我們想在信息分析中尋求突破,精準捕捉新的稅收增長點。朝陽地稅局還稱今年他們會運用大數據輔助稅收征管,重點針對新興行業業態堵塞稅收漏洞。

目前網紅的個人收入十分引人注目,一些炙手可熱的網紅年收入上百萬,有的一天收入就可能數以十萬計,看總量的話總體規模和增速也是非常驚人的。以某一個直播平台為例,從該平台主播的稅前勞務報酬來看,1月份為120萬元左右,12月份就增加到了3600多萬元,增長了30.4倍。這是去年的數據,除了網路直播平台的主播以外,其他的各路網路大V,在網路上獲取的收入也越來越多元化,額度也越來越高了,比如說微信的文章打賞、微博文章開通包月訂閱等等,現在又興起了分答、微博問答等一系列的知識問答互動模式。有的大V回答一個問題能夠標價上萬元,收入也是相當可觀的。

就像朝陽區地稅局工作人員說的那樣,以直播為代表的的新興行業已經進入爆發增長期,但是這些行業在稅收遵從度方面還有待提高,無論所得和收入的獲取渠道如何多元化、形式如何多樣化,規範徵收是大勢所趨,也是稅收公平的要求,但是具體怎麼徵收可能還存在一些模糊之處,對此網友有類似看法。

《網路表演(直播)社會價值報告》顯示,2016年網路表演(直播)整體營收達到219.5億元,平台數量250多家,三大直播平台2016年排名前十的主播人均年打賞收入一直播為550.6萬元、映客直播為689.2萬元、花椒為837.4萬元左右,遠遠高於其他直播平台。和平台的發展相似,去年收入排名前五的主播人均收入達到848.9萬元,排名前50的人均收入達到371萬元,僅今年2月就有6名網路主播收入破百萬元,其中收入最高的主播2月收入近157萬元。

《網路直播行業數據趨勢報告》認為,2017年直播市場的規模將達到近350億元人民幣,全民直播、知識直播、新聞直播的新業態迅速崛起,為直播內容付費的人數比例接近四成,5%的用戶每月付費金額在1000元以上,但如此高的主播打賞收入卻幾乎沒有主播納稅。據北京地稅工作人員介紹,今年1至5月申報個稅人數超過1000人的直播平台只有5家,申報個稅人數小於10人的有21家,其中零申報的有6家,且大部分個稅申報者為直播平台工作人員,落實到主播的並不多。

問題來了,網紅的所得稅應該怎麼征?應該徵稅嗎?上海國家會計學院講師李昕凝博士給出了她的解答。

她認為,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如何界定網紅的收入,從我們這種樸素的感情上看到一個主播長得特別漂亮或者特別帥氣,歌唱得特別好,為了讓他在直播的時候跟我說一句謝謝某某老闆,我就願意花錢給他送禮物,這難道不是一種贈與行為嗎?這跟我送給喜歡的男孩子禮物好像沒有什麼區別。

沒錯,問題是這個錢並不全是主播的,很大一部分要交給平台分成,比如映客這個平台上的主播收入主播是分成32%,平台拿到68%,陌陌主播也分成30%左右,其他一些規模較小的平台主播可能拿大頭。另一方面,直播平台的主播是有任務的,比如要求每個月在線一定要20天或者小時數,每個月要45個小時等等,對我們而言可能是一種贈與,對他們而言就構成了平台和主播的收入和所得了。

雖然它們並不屬於我們腦海里對所得的固有概念,比如說主播躺在那兒睡覺就能收到賞金好幾萬,這肯定不算資本所得,那能算勞動所得嗎?哪兒勞動了?但是也確實不能否認它具有所得的性質,在這個多元化的社會,我們就要以多元和發展變化的視角來看待新生事物,所以網紅的收入不能簡單的視為贈與,也不能夠否認它具有所得的性質。

那麼,既然它算所得了,那網紅的收入應該對應到我們個人所得稅法中列舉的徵稅範圍中的哪一條呢?也就是應該按什麼稅目來征啊?要知道不同的稅目的稅率和計稅依據是不一樣的。

整體上,網紅獲取的收入目前主要是直播的禮物打賞、公眾號的文章訂閱打賞,還有各類問答平台回答問題的收入等等,這幾種收入一般來說應該跟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偶然所得有關,工資薪金所得一般指個人因為任職或者受雇於某一個公司或者企業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等等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所得,而勞務報酬和工資薪金所得最重要的區分標準就是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係,如果沒有雇傭關係,就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具體稅率看下錶:

我們之前提到的朝陽區地稅局在實際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直播的主播只需要在直播平台上實名註冊就可以開始直播了,並沒有與平台簽訂勞動合同,而且這種直播行為也不是偶然的,之前提到主播的在線時間是有要求的,所以在計算主播的稅額的時候不能夠按照公司薪金所得,也不屬於偶然所得,可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這個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網路直播是新生事物,法律監管還未跟上,這給了很多網紅主播裝聾作啞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勞務報酬等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網路主播無論是個人獨立操作還是與直播平台或者經紀公司簽約,都要根據簽訂的具體協議確定好誰是所的人誰是扣繳義務人,以及分配的所得是稅前還是稅後,然後照章納稅,誰也別想偷稅漏稅,而對於稅務部門來說,主播收入納稅是一個新問題也是一個新挑戰,這需要稅務部門加快提升業務能力,對網路直播新業態下產生的新問題進行辨認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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