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互聯網管理三部重要規定(辦法)5月2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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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后,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准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路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髮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后,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對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建立行政執法督查制度。
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督查。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試考核、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執法人員應當參加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執法證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核發。
第二章 管轄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備案地,工商登記地(工商登記地與主營業地不一致的,應按主營業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網路接入地,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等。
第七條 市(地、州)級以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重大、複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辦理。
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受移送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條 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決定立案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司法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依法應當撤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應當提出處理建議,並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由原發證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撤銷許可、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並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申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發現的。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涉嫌違法的事實;
(二)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三)屬於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
(四)屬於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2),同時附上相關材料,在七個工作日內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立案,並確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六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申訴、舉報,經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后,應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並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對於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承辦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3)或者《撤銷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4),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迴避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協助。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被調查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用戶發布的信息、日誌信息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執法人員對在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其他地區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一般應當在接到委託調查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委託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
電子數據是指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但不限於網頁、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網盤、電子郵件、網路後台等方式承載的電子信息或文件。電子數據主要存在於計算機設備、移動通信設備、互聯網伺服器、移動存儲設備、雲存儲系統等電子設備或存儲介質中。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通過網路巡查等技術手段獲取的、具有可靠性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保證所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否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前,可以採取詢問、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對象的人身、財產權利。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立案后,可以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的,應當製作《詢問筆錄》(格式見附件5),載明時間、地點、有關事實、經過等內容。詢問筆錄應當交詢問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核對並確認。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於涉及互聯網信息內容違法的場所、物品、網路應當進行勘驗、檢查,及時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鑒定意見;不屬於司法鑒定範圍的,可以委託有能力或者條件的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者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複印和複製。
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提交證據的有關單位、個人在複製品上簽字或者蓋章,註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無異」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並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是原始載體或備份介質。調取原始載體或備份介質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調取聲音資料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七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對涉案計算機、伺服器、硬碟、移動存儲設備、存儲卡等涉嫌實施違法行為的物品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格式見附件6),向當事人出具《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格式見附件7)。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非法轉移證據。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對採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採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后予以返還;
(二)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的,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的,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為了收集、保全電子數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現場取證,遠程取證,責令有關單位、個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現場取證、遠程取證結束后應當製作《電子取證工作記錄》(格式見附件8)。
第三十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一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應當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格式見附件9):
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
(四)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成立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章 聽證、約談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0)送達當事人,告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1),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約談,談話結束后製作《執法約談筆錄》(格式見附件12)。
第六章 處罰決定、送達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13),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複核成立的,應當採納。當事人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情節複雜、重大違法行為標準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見附件14)。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 執行與結案
第四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需由電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的,轉電信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格式見附件15),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複核,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複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十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6)。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辦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格式見附件17),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以時、日計算,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政執法所適用的文書格式範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範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1.案件來源登記表
2.立案審批表
3.不予立案審批表
4.撤銷立案審批表
5.詢問筆錄
6.登記保存物品清單
7.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8.電子取證工作記錄
9.案件處理意見報告
10.舉行聽證通知書
11.聽證筆錄
12.執法約談筆錄
13.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
14.行政處罰決定書
15.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16.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17.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提高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範網路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係國家安全的網路和信息系統採購的重要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路安全審查。
第三條 堅持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第三方評價與政府持續監管相結合,實驗室檢測、現場檢查、在線監測、背景調查相結合,對網路產品和服務及其供應鏈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第四條 網路安全審查重點審查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主要包括:
(一)產品和服務自身的安全風險,以及被非法控制、干擾和中斷運行的風險;
(二)產品及關鍵部件生產、測試、交付、技術支持過程中的供應鏈安全風險;
(三)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收集、存儲、處理、使用用戶相關信息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利用用戶對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損害網路安全和用戶利益的風險;
(五)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第五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網路安全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網路安全審查的重要政策,統一組織網路安全審查工作,協調網路安全審查相關重要問題。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網路安全審查。
第六條 網路安全審查委員會聘請相關專家組成網路安全審查專家委員會,在第三方評價基礎上,對網路產品和服務的安全風險及其提供者的安全可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七條 國家依法認定網路安全審查第三方機構,承擔網路安全審查中的第三方評價工作。
第八條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根據全國性行業協會建議和用戶反映等,按程序確定審查對象,組織第三方機構、專家委員會對網路產品和服務進行網路安全審查,併發布或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查結果。
第九條 金融、電信、能源、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網路安全審查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工作。
第十條 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網路安全審查。產品和服務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承擔網路安全審查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標準,重點從產品和服務及其供應鏈的安全性、可控性,安全機制和技術的透明性等方面進行評價,並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路安全審查工作予以配合,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方機構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等承擔安全保密義務,不得用於網路安全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條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不定期發布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第三方機構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安全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