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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藥品違法披上「網路代購」外衣

當有賣家以代購的名義,無證售葯、出售處方葯,平台未及時制止,就應該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就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市民反映,同仁醫院的自製葯「磺胺冰片膏」在淘寶被人喊價88元一盒,而其自己到同仁醫院購買卻只需5元多一盒。賣家稱,「其實就是代購的,有人下單我們就去挂號買葯,沒人下單的時候不去」「這個『磺胺冰片膏』是前幾天多開回來的,還剩一個」。對此,同仁醫院宣傳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葯是同仁醫院製劑,為處方葯,建議患者到醫院購買該葯,淘寶等其他渠道上的藥品未必有保障。
這些代購藥品不僅可能被賣家偷梁換柱,更可能導致處方葯被濫用、誤用,給社會帶來安全隱患。其實,法律意義上,代購和銷售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接受他人委託后,替他人購買商品,賺取勞務費;後者則是直接賣出商品,賺取差價。代購的最基本特徵在於並不存在「現貨」代購,也即將手頭現有的東西轉讓給他人,這顯然不是代購,而是銷售。
細究這些網店對於「代購藥品」的描述,我們不難發現,他們雖然打著代購的幌子,但實際上是在違法倒賣藥品,已經觸及法律底線。首先,根據藥品管理法,無《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否則,將承擔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不少賣家用自身醫保為他人開藥,構成騙保行為,依據社會保險法將被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將構成詐騙罪。而如果銷售假藥則將直接構成銷售假藥罪。
此外,考慮到網路交易的特殊性,對於網上售葯,國家有著更嚴格規定,既要求網路賣家還需具備《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更是禁止在網上銷售處方葯。遺憾的是,網路交易平台對於該領域的監督管理存在嚴重缺位,尤其是對於這些藥物「代購」,並沒有以「銷售」的要求作出相應的資質審查,放任他們在平台泛濫。
平台的失職,或許有「量大」導致無力監管的因素,但更在於,除非買家能夠證明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賣家侵害買家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時,平台才需要負法律責任,更有甚者,不少平台在我們註冊時,就逼迫我們簽署所謂「海量信息」的免責條款以規避責任。這就造成了平台的無心監管。
當藥品領域違法犯罪披上了「網路代購」的外衣,這就需要執法活動從線下向線上有效延伸。一方面,須加強執法者對於違法網店的直接執法;另一方面,更需要從立法高度,賦予網路平台更大的監管義務。當有賣家以代購的名義,無證售葯、出售處方葯,平台未及時制止,就應該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就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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