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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不用去4S店了?開什麼玩笑

[ 導讀 ]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總共4186字。它的出台是市場化的產物,與該辦法密切相關的汽車生產廠、汽車經銷商、綜合汽貿公司、電商平台、消費者等,最受益的是誰?最受益的是消費者和汽車經銷商(4S店)。

17年4月14日,商務部頒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但市場反應似乎很平靜,僅有的幾篇報道標題是這樣的: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打破汽車品牌銷售單一授權體制;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能否為三四線城市的銷售注入動力;

新的汽車銷售辦法出台,買車不用非得去4S店;

7月起買車不必再去4S店;

區域銷售限制被打破;

從這些報道看,大多數新聞表達的意思是「買車不用去4S店了」。這個我就納悶了,怎麼能夠這樣簡單的解讀這個辦法呢?不去4S店,難道必須去網上購車?

2013年3月14日,媒體報道「80后富二代網上購車被騙110萬」,百度搜索「網上購車被騙」驚人的搜出170萬條結果。2016年6月29日央視曝光北京超低價購車陷阱,誰信誰倒霉。網上搜索「低價購車陷阱」、「低價購車騙局」、「低價賣車全是騙局」等超過100萬條消息。這豈不是讓消費者糊塗了?到底該去哪兒買車呀?

再說,2014年8月1日,工商總局宣布從當年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汽車4S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由「某某汽車品牌銷售」修改為「汽車銷售」,從這個時候起,綜合汽車賣場就已經合法了,我們也看到許多汽貿公司如雨後春筍,大大小小的汽貿公司開始了多品牌經營。市場已經開始充分競爭了。

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一個問題,這些汽貿公司的車源從哪裡來?還是要從生產廠授權的經銷商,也就是4S店裡採購,生產廠是不會直接供貨的。

新的辦法也規定,銷售汽車需要供應商的授權。這也就是說是二級甚至三級、四級代理商可以存在,但是必須從一級經銷商那裡獲得車源。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並沒有改變這個供貨體制。很明確想取得某品牌的車輛經銷權,仍然需要該品牌授權。也就是說,姍姍來遲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實際上是對市場現狀的做了進一步規範,做到了有章可循,汽車流通市場早就開始市場化、規範化了。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總共4186字。它的出台是市場化的產物,與該辦法密切相關的汽車生產廠、汽車經銷商、綜合汽貿公司、電商平台、消費者等,最受益的是誰?最受益的是消費者和汽車經銷商(4S店),根據該辦法,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

1.給汽車生產廠(供應商)上了緊箍咒,保護了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利益

比如,規定供應商授權期限一般每次不低於3年(以前多是1年一簽),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停產車型,供應商要保證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未違反約定被供應商解除授權的,供應商應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供應商不得限定不合理的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供應商在經銷商授權區域不得直接銷售汽車;

說簡單一點,也就是說生產廠不能太強勢,不能違背公平原則,不能限制4S店只銷售單一品牌。

但是我很疑惑,消費者真的會開始轉移到其他渠道購車嗎?當然不是。

就連蘋果手機、OPPO、華為、格力等知名品牌都開設專專賣店了,所以,短時間內出現一個品牌店內擺 多個品牌汽車的現象還不現實。綜合汽貿市場早已經存在,但是生存很艱難,畢竟他的貨源和定價權都來自於 一級汽車經銷商。

其實該辦法對主機廠的限制是最多的。我初略的統計了一下,該辦法共37條,其中有14條是針對主機廠的約束,這是該辦法最重要的部分。

2.給經銷商指引了方向,別再店大欺客,壟斷市場,應該提升服務水平

該辦法旨在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服務網路。專營店、汽貿公司、汽車超市、網路電商等多種形式并行。打破壟斷,給消費者更多選擇。這就給經銷商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升自身的服務水平就顯得尤為重要。

辦法明確了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費標準。

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的戶籍所在地。

經銷商現在雖然不需要審批小轎車經營權,但是需要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

從目前情況看,4S店仍將是汽車銷售的主要渠道。但是4S店要依據該辦法對銷售行為進行規範,不得欺騙消費者,不得壟斷經營。

3.給了消費者更多選擇,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該辦法主要是對生產廠和經銷商提出了要求,而對消費者來講,在汽車購買和服務上,可選擇的渠道更多,更廣。這就要求消費者自身要提高保護權益的意識,不要僅僅只是貪圖便宜,而要選擇誠信、負責任的銷售商或者服務商。而保護自身權益的主要還是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總的來說,該辦法的出台主要是規範了銷售行為,維護了銷售市場秩序,制定了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供應商和經銷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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