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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異議該怎麼辦?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關係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其制定程序當然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對政府的征地補償方案不服怎麼辦?

1、對於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農民有無發言權和否決權?

網友提問:近日,縣政府在我村貼出公告,要在近期徵收我村的土地修建高速公路。但我們認為公告中的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公平。請問,農民對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怎麼辦?農民有否決權嗎?

律師回答:農民可以提出不同意見,但沒有否決權。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根據這一規定,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必經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聽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是,法律沒有賦予農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否決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雖然可以向政府提出,但最終的決定權還在政府手裡。

但是,不能因為沒有否決權就放棄或者忽視自己的表達權。如果認為政府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應當提出充分證據和法律依據,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根據基本的政治倫理,人民政府就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農民提出的意見公平、合理,任何政府都沒有理由加以拒絕。

2、市、縣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能不能複議呢?

首先,征地補償是國家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農民集體土地而給與土地權利人的補償,它是由征地這一行政行為引發的,屬於行政補償範疇。

其次,征地補償爭議的雙方,一方是實施征地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一方是土地權利人,前者是享有確認補償對象、解釋補償標準等單方面特權的管理者,後者是僅有配合與服從義務的被管理者,爭議雙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再次,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雖然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過程中有關部門要聽取土地權利人的意見,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最終確定不是爭議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而是由市、縣政府單方面確定的,具有很強的行政色彩。而且,經市、縣政府審批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經送達即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具有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具有確定力,符合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有關規定。

從以上三個特點不難看出,市、縣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土地權利人對於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的爭議,是行政爭議。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看,征地補償安置行為具有行政屬性。市、縣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既是行政行為,且該行為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產生必然的、直接的影響,是具體行政行為,那麼根據《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權利人不服該行為,就應當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異議怎麼辦?

不同階段的征地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1)公告階段。

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關於提意見和要求聽證的時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上述意見。如果被徵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實需要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2)公告的實施階段

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條例的制定已經安排好了矛盾的解決方法,但是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維權來說成為了一種阻礙,實踐中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往往會被拒之門外。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的作出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直接產生影響,因此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無可厚非。所以筆者認為根據《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徵收人不服該行為,就應當有權直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法律和法律需要進一步優化、協調才能更好的保護好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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