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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配偶QQ微信聊天記錄出軌,該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1、案例1:丈夫翻看妻子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出軌

已婚的原告王某今年29歲,在一家私企上班。與妻子小周結婚後,雙方共同在北京生活,由於王某經常加班到很晚,有時應酬客戶晚上也回來很晚。小周就靠上網聊天打發寂寞時光。2012年3月,王某無意間打開小周的微信聊天記錄,竟看到妻子與幾個網友挑逗曖昧的內容。

王某於是找人將妻子的聊天軟體密碼破解,修復了聊天記錄數據包,找到了近4個月來妻子和他人的聊天記錄,全部列印出來。王某找妻子商量協議離婚,但妻子不同意。2012年10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小周背叛婚姻、有過錯為由,要求與小周離婚,並要求小周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小周拒不承認自己有婚外戀行為,也不同意離婚。夫妻對簿公堂。王某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妻子「出軌」的證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法院認定妻子屬於婚姻生活中的過錯方。

2、【案件判決】

法院一審認為,網上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該份證據不能認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另外,因電子數據的易編輯修改性,很難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而王某又不能提供小周有婚外戀的確鑿證據,因此不能認定小周的婚外戀行為。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不予准許雙方離婚。

3、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QQ、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均屬於民事訴訟證據中視聽資料的一種。司法實踐中,以QQ聊天記錄、微信等電子證據向法院起訴的並非個案。目前有法院根據個案特定情況,推斷網上聊天記錄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並據此作為佐證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徵,存在著許多先天不足,證明力較弱。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由於網路的虛擬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值得懷疑,法院在對此類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上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是由於聊天軟體非實名制註冊,聊天記錄中的名字都是虛擬的,很多情況下不能認定其中那個網名就是當事人,這就使得聊天記錄的證明力比電子郵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否則網上聊天記錄難以作為證據得到法院的採納。審判中,在離婚案件中,時常有當事人拿著QQ、微信聊天記錄,試圖證明對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採納,一是聊天記錄中的身份難以確認,二是即便能夠確認身份,也不足以證明現實生活中的婚外情關係,不能作為離婚官司中對方有重大過錯的直接證據。

4、案例2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相互認識,在2007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共生育兩個小孩。婚後兩人一直外出打工,但因被告王某經常外出玩和打牌,導致夫妻兩人會發生爭執吵架,2013年2月為此被告王某立下一份保證書,作出以後絕不出去和其他女人鬼混,以後絕不會天天出去打牌等等承諾。

2015年4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提供大量其丈夫與別的女人QQ聊天記錄作為證明丈夫出軌的證據,同時要求法院認定丈夫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方,原告李某應多分割財產。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QQ聊天記錄大多數以虛擬身份進行,無法確定當事人身份,且QQ聊天記錄屬於虛擬內容,難以作為法律證據使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QQ聊天記錄是作為電子數據這一高科技電子介質為載體的證據形式進入了司法領域,新民事訴訟法明確將其納入證據範疇,能夠作為法律證據使用。

5、【評析】

QQ聊天記錄能否成為法律證據?

第一,從立法的技術上看,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數據是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證據類型,電子數據可以歸結為以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儲存在計算機中的信息,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資料。QQ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形式證據,經查證屬實后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法律證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製作經過。」可見,QQ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是沒有問題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第二,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民事訴訟法》明確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目錄中,但不能窮盡證據的各個方面。這一規定意味著包括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甚至是微博私信等電子數據都有可能作為法律證據呈堂。QQ聊天記錄雖然大多數是以虛擬身份進行,而且聊天記錄也有虛擬內容,但從證據學的角度分析,QQ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使用,應滿足以下三大要件:

①、QQ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能證明案件事實真相;②、QQ聊天記錄和案件事實必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③、QQ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由當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第三、從立法的實踐來看,現隨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已成為人們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因網路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不斷增加。電子數據這一高科技電子介質為載體的證據形式隨之必然進入司法領域,對現有的證據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記錄,用以證明被告出軌,且能證明QQ昵稱是被告本人,同時還有被告立下的保證書相互印證,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證據鏈,因此可以證明被告出軌的相關事實,因此立法實踐中QQ聊天記錄能夠成為法律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

責編 | 白芷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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