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83民初3278號
潮州市恆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豐翊能源有限公司訴被告潮州市恆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本案已審理終結,而被告潮州市恆泰能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83民初32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潮州市恆泰能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豐翊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79605.6元及利息(利息以379605.6元為計算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6年1月7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自本公告發出之日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增城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