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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論壇之首屆全國企業刑事風險防範實務操作論壇」在京召開

原標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論壇之首屆全國企業刑事風險防範實務操作論壇」在京召開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紫宸 2017年5月21日,由法制日報社指導、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主辦、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協辦、北京市合達律師事務所承辦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論壇之首屆全國企業刑事風險防範實務操作論壇」在北京舉行。全國工商聯前專職副主席、民營經濟研究會會長庄聰生,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單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春風,法制日報社社長邵炳芳出席論壇等人出席論壇並發表了演講。

此外,論壇邀請了來自一線的檢察官、法官、有過刑偵經歷的原公安機關人員、行政監管者、大學教授、企業家、公司法務及實踐經驗豐富的律師等,從各自的角度闡釋了當前國內企業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企業刑事犯罪的立法、司法現狀,以及如何從前端預防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發生。

新形勢下企業刑事風險加劇

本次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單民介紹了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主要類型。主要為:生產經營中的刑事法律風險,例如產品質量類犯罪、環境污染類犯罪、合同類犯罪、知識產權類犯罪等。企業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風險,包括稅務類、會計類犯罪、挪用資金類犯罪、破產類犯罪等。企業交往中的刑事法律風險以及企業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單民認為,經濟進入新常態之後,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和不確定性也相應在加劇,風險處理不當容易引發違法犯罪,也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由此,企業在結構調整、財力、資金、人力、物流、資源、信用等方面的風險加劇。另一方面,企業與企業、與政府、與客戶、與員工或是企業股東之間各類隱性風險也將逐步顯性化。

單民強調,尤其是中小企業,由於在新時期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倒閉、破產的困境。由於經營壓力加重,融資困難、融資風險大,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面臨較大的金融犯罪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互聯網領域成為企業刑事犯罪的一個重災區。相比於一般的實體企業,互聯網企業因其特殊的商業模式以及較快的發展速度,腐敗案例也頻頻傳出,並引發以BAT為代表的國內互聯網企業掀起一場場內部反腐風暴。北師大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介紹,僅2016年,以百度、阿里巴巴、騰訊、京東集團、樂視等互聯網企業便相繼自報內部腐敗事件,涉案員工級別之高,內部反腐力度之大都前所未有。例如,2016年9月19號,百度公司就對內部的腐敗案件進行了通報,總計開除了30名員工。2016年10月17號,樂視對外通報了7起員工舞弊案件,2016年10月24號京東集團則發布了一個反腐內部公告,對公司過去一段時間內查處的10名內部腐敗案件進行了公開公布。

重刑主義與犯罪數量攀升

本次論壇原定嘉賓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博士生導師黎宏教授因事缺席,由其博士學生何龍替代,何龍在論壇上介紹了當前企業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現狀。

關於企業犯罪的立法現狀,何龍博士表示,目前刑法當中還沒有「企業犯罪」這一術語,但是有「單位犯罪」,企業犯罪則是單位犯罪的一種。的刑法規範對企業犯罪的歸置體系,主要是從刑法總則、刑法分則的形式完成構建。刑法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了安全犯罪的概念和相對應的刑罰制度,除此之外,還大量規定了單位具體犯罪的種類和罪名。根據統計,目前刑法典單位涉及的罪名達到了150個左右,基本佔到了刑法典罪名總數的30%以上。如果單從數量或者比例來看,可以說,刑法典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則體系整體比較完善。

從另外一個角度,即從關於單位犯罪的立法沿革來看,也應該是如此。何龍博士介紹。1979年的刑法典並沒有規定單位犯罪,但是到了之後的一些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則零零星星規定了一些,直到97年刑法典以刑法典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和需要,單位犯罪的立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這樣的特殊模式,使得單位犯罪立法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例如,新增加的虛開發票類的犯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等等。

除了罪名數量和比重之外,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也是比較嚴厲的。有學者進行過統計,如果以法定最高刑5年作為劃分輕罪和重罪的標準,那麼在總計150個單位犯罪的罪名當中,有大約75%的單位犯罪法定最高刑都在5年以上。在單位犯罪中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則達到了10個。在單位犯罪領域,這可以說充分體現了重刑主義的特徵。

關於企業犯罪的司法現狀,何龍博士介紹,當前,關於企業犯罪的司法現狀還沒有權威機關的專門統計數字,這個原因可能比較複雜,但不乏一些能夠提供觀察的數據。例如,最高院近些年會公布一些數據,具體到了企業犯罪領域,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從2003年到2007年數量上升了17.7%。

何龍博士表示,通過這些數據基本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按照立法機關對單位犯罪制度設計的初衷,對單位犯罪設置比較重的法定刑甚至有死刑,提高單位犯罪具體罪名的比例,理論上可以遏制企業的犯罪高發。但是,事實證明效果卻恰恰相反,法網的逐步嚴密以及立法重刑主義在犯罪控制上的作用極其有限。這說明目前關於企業犯罪預防的做法並不太成功。

對於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成因,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單民認為是多種多樣的。以民營企業為例,不僅有民營企業自身因素導致的刑事法律風險,也有制度因素帶來的風險。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有些企業開始建立法務部門,但大都只用來審查合同,關注的法律也只是民商法等,很少去考慮企業的行為是否會觸犯刑法。

企業犯罪與公司治理

北京師範大學高明華從1990年制至今一直從事公司治理研究,他認為公司治理研究和法律有著密切聯繫,公司治理的現狀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釋企業刑事犯罪的原因。

高明華在會議現場展示了一組指數數據,這組指數數據分別從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指數、董事會治理指數、企業家能力指數、財務治理指數、信息披露指數等幾個維度來反映公司治理的現狀。而這幾個維度均被認為會誘發企業家犯罪。

高明華介紹,這幾個維度的指數整體水平都不高。以企業家能力指數為例,從2011年到2015年,企業家能力不斷下降,國有控股公司低於非國有控股公司。以董事會治理指數來看,除了總分較低外,國有控股公司連續幾年都是下降的。

企業家為什麼會出現一些犯罪?高明華認為,從制度上去尋找原因才是根本。以國有企業為例,導致企業家犯罪的制度性原因至少能找到五條:國有資本交易程序的不合理;董事長和總經理職責錯位,背離公司治理的基本規範;行政化的外部監督加大了企業家犯罪的風險;董事會監督缺失導致的企業家犯罪;職業經理人市場不健全加大企業家犯罪的風險。

以國有資本交易程序會導致企業家犯罪為例,高明華認為,交易程序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確定了一個「死價格」。「比如上市公司規定,交易價格不能低於公告之日起前一月平均股價的90%,這個規定有一個假設,即假設二級市場價格和公司的績效是吻合的,但事實是的資本市場比較混亂,價格與公司績效並不吻合。這樣的情況下,國有資本交易就容易出現犯罪,只要低於90%就容易被認定為犯罪,因為涉及國有資產流失。」高明華說。

高明華表示,對國資流失的界定問題,便不是企業家本身的問題,而歸屬於制度設計的問題,制度設計的缺陷導致了企業家犯罪。

再者,以行政化的外部監督加大了企業家犯罪風險為例。高明華表示,的監督主體過於泛化,按照目前政策文件的規定,有多達15個部門或者機構對國有企業有監督權,職責高度重疊,例如,關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指導意見就列了15個。

「過度的行政監督導致了行政處罰中可以討價還價,也滋生了靠關係來平息處罰的心理。另外,較為缺乏法律監督和經濟監督(也就是激勵機制),在這兩方面需要強化。與此同時,也要強調問責機制。對國有企業而言,需要進一步明晰責任,通過科學的公司治理制度,將責任明晰到個人。」高明華指出。

李紫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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