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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之母竟是12歲留守女童,留守女童的安全誰來保護?

日前,四川宜賓市南溪區分局接到報警稱:「在南溪區高速路橋下草叢中發下一遺棄幼嬰,請求出警」,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啟動調查。不久后證實,這名棄嬰的母親居然是該鎮某村12歲女童。據悉,女童父母長期在外打工,其平時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

又是一起女童棄嬰的新聞,面對這樣的新聞,相信每個有良知的人都會憤怒,也會感到莫大的沉重。

案發地

棄嬰問題屢屢戳痛社會的神經

棄嬰行為已不再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事情,而是嚴格的觸犯法律問題。

刑法沒有專門的棄嬰罪名,是根據刑法規定的遺棄罪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過,要構成遺棄罪的話,首先當事人必須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次其屬於能夠負擔和撫養而拒絕撫養並且需要達到一定的惡劣程度。

具體於此案件,棄嬰者為12歲女童還未成年,還不至於達到犯罪的程度。並且在某種程度上,12歲女童和這名棄嬰其實都是受害者。

被救女嬰在醫院接受醫治

留守女童的安全誰來保護?

根據法律,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屬於強姦罪,這起事件的後續進展尚未爆出,但不論是誰,都該接受法律的制裁。

近幾年來,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的事件在全國範圍內都屢有發生。筆者百度一下「性侵犯 留守女童」,相關結果居然有230000條。

留守女童,在家遭村民侵犯,在校被老師侵犯,多少次報道的出現,多少個受害少女的出現,多少個罪犯的出現,讓我們難以釋懷,除了對那些罪惡人的譴責,還有對今後留守女童健康成長的關愛。

保護留守女童的安全,當務之急,除了加大普法宣傳,讓留守兒童意識到自身是受法律保護的,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外,還要建立健全兒童監護人問責機制,對於長期不能與孩子在一起的直接監護人,在發現問題時,政府有權力按政策責令其無緣由關照孩子,若在限定期限內不能照顧孩子的監護人,根據兒童權益保護法進行訓誡教育或處罰。同時,鼓勵更多的社會組織和企業,加入到關愛偏遠山區貧困孩子的隊伍中來,特別是一些醫療、心理機構,對留守兒童心理做出心理干預和防範措施

孩子傷不起!每一個孩子都是天使,我們有責任聆聽他們的心跳,制度有責任使他們不再折翼。

文章來源 法制網新媒體中心 田力

本期編輯 宋勝男 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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