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蘭州市道路臨時停車服務收費方面的舉報數量大幅上升,對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增加了一道屏障,也或多或少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規範停車服務收費行為,蘭州市物價局聯合蘭州交警支隊停車場辦公室對停車收費亂象進行了檢查和規範。
根據相關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執行公務的軍用車輛和執行公務的有統一標誌制式警用的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搶險救災車(含實施作業的自來水、供電、燃氣、通訊工程搶修車輛)、救護車、殯儀車等特種車輛以及收投郵件的郵政車輛;
(三)各類停車場(住宅區除外)停放時間不足15分鐘的車輛;
(四)進入住宅區停車場停車不足30分鐘的車輛;
(五)到黨政機關辦理事務需停在該機關院內的車輛;
(六)殘疾人駕駛的專用車輛憑本人殘疾證在公共停車場免收停車費。
各停車場經營單位要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違反以上規定的,將由物價部門依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嚴格處罰。
現將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於2017年6月28日發布的《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對城區47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收費管理的通告》有關內容更正如下:
1、原《通告》附表《蘭州市收費道路停車泊車位明細表》第28條路段436號路所在方向由「道路雙向」更改為「西側」,泊車方向由「頭北尾南」更改為「頭東尾西」。
2、原《通告》附表《蘭州市收費道路停車泊車位明細表》第44條路段金牛街所在方向由「東側」更改為「東面東側、西面西側」,泊車方向由「頭北尾南」更改為「順向停放」。
特此通告。
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