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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賠當其過」和8個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日前表示:對於重婚、家暴、婚內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應依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做到「賠當其過」。

實踐中,非婚同居並不等於非法同居,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非法同居。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認定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婚姻法》中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明確規定於婚姻法的總則之中,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則,違反上述規定,有配偶者而與他人同居的,則屬於違法行為。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對離婚的影響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中規定的四種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就包括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不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而且破壞了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難以修復,婚姻法可能是為了使得另一方能夠及時脫離苦海,故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后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三、《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懲罰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既是對違法方的一種懲罰也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彌補和關照。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可能會受到《刑法》的懲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雖然上述刑法條文中指的是「與之結婚的」才構成重婚罪,但是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可能構成事實婚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也可以構成重婚罪。

五、「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請求法院依法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不導致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婚姻法》中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只有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第三條是禁止性規定,第三十二條是准予離婚的規定,第四十六條是懲罰性的規定,而懲罰性的規定中過錯方受到的懲罰僅僅是支付離婚損失賠償,而並非是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七、「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通姦、一夜情不同

所謂通姦,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者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所謂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雙方通過網路、電話等社交媒體相約見面並自願發生性關係,之後不再聯繫的行為。不管是通姦還是一夜情,都具有臨時性、偶爾性和短暫性的特點,不屬於持續、穩定地同居關係。

八、「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取證

一般可以採取如下方式取證:

第一,可以向行為地周圍的群眾取證,以證人證言的形式證明兩個人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二,可以向房東或者物業管理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實;

第三,可以通過配偶的電子郵件、簡訊、微信、QQ等聊天記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實;

第四,可以通過拍照、錄音及錄像來反應是否共同居住的事實;

第五,可以通過收集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來證據同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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