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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一民警為還高利貸 4年非法集資4700多萬

原標題:雲南一民警為還高利貸 4年非法集資4700多萬

幾年前,一個「借貸怪象」在保山市內蔓延。從2010年開始長達4年,46名受害者先後借款給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一民警4700多萬元,借貸關係涉及同事、親戚和朋友。該民警的行為已涉嫌非法集資和詐騙罪,她昔日的一名同事也被推上被告席,角色從最初的受害者演化為被告人....。。

案件梗概

同事放貸

時間: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

事件:退休民警歐某先後24次借給前同事楊某493萬元高利貸本息(利息6%到10%)

非法集資

時間:2010年到2014年

事件:因無力償還高利貸,楊某非法集資4700多萬元,其中歐某介紹6人借給楊某450萬元,部分錢直接打進歐某賬戶

一審判決

時間:2015年9月

事件:保山中院判處楊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一審重審

時間:2016年10月

事件:保山中院重審後作出判決,決定對楊某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0萬元;對歐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不服上訴

時間:4月25日

事件: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刑事審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審開庭,擇日宣判

事發

民警間的借貸

1977年出生的楊某案發前是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該局的退休民警歐某是她的同事,原來是同一單位上下級關係。

2010年10月,楊某向毆某借了一筆高利貸無力償還,於是編造經營紅木生意、投資攪拌廠、幼稚園、瑪瑙礦山等項目需要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劉某等人非法集資,用於償還其所借的高利貸本息及日常揮霍。

在楊某的犯罪事實指控中,偵查機關共計查明了51項借貸事實。借款承諾的利息最低月息2%,最高達15%。借款金額從數十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借款人員涉及46名。借款人中,有同事,有親朋好友,還有的借款前與楊某根本不認識。

從2010年到2014年,受害者先後借給楊某共計4700多萬元。2014年7月,楊某在與劉某的一次借款中,由於沒有按期歸還借款,債主主動找上門,當天楊某表示自己沒有還款能力,隨後,債主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

同年7月4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楊某被刑事拘留,歐某也因同罪被刑事拘留。

反轉

受害人咋變被告人

為何歐某的角色會反轉,從最初的受害者演變為被告人?根據指控,有關歐某的指控事實有6起,歐某是最早借錢給楊某的借款人之一。

指控稱,歐某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後24次借給楊某的493萬元高利貸本息(利息6%到10%),明知楊某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還介紹李某等6人借給楊某450萬元。這些錢雖以楊某的名義借,但其中一部分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歐某的賬戶。檢察機關認為,歐某與楊某採取了欺騙的手段共同實施了非法集資詐騙犯罪行為,非法集資的款項中,除被楊某揮霍的外,其中1000多萬元用於支付給了歐某的高利貸利息。

此外,2014年6月25日,楊某以借給老闆看貨為由,騙取了保山某珠寶店翡翠辣椒掛件一件,涉案價值11.5萬元,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

一審

前後兩份判決書 罪名刑期各不同

2015年9月保山中院一審對此案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被告人歐某行為也構成集資詐騙罪。

本案中,兩名被告人不宜區分主從關係。楊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情節,法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據此,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第一被告楊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集資罪判處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均向雲南省高院提出上訴。2016年4月雲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保山中院重審此案。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審後作出判決,決定對楊某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歐某的罪名改成了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對照兩份一審判決書發現,保山中院重新審判時對涉案人數和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除已歸還借款的人數,法院認定受害人為29人,涉案2800多萬元,到案發造成公眾損失1901萬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歐某變成了主犯,楊某是從犯。

二審

第一被告楊某:我是高利貸的受害者

重新審判后,兩被告依舊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又上訴到省高院。4月25日雲南省高院刑事審判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審開庭。

二審中,公訴人指出,重新審判后,一審判決書中,存在借款金額記載錯誤的情況,希望二審法院糾正。二審公訴人云南省檢察院認為,通過查證,涉案的這些項目都與楊某沒有關係。歐某明知楊某沒有還款能力,還繼續介紹他人借款給楊某,並將借款佔為己有。檢方認為,重新審判后的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庭上,第一被告方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當庭自願認罪,但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其自首情節,希望二審法院能夠認定其自首情節,定罪量刑的金額也應當以造成損失的1901萬元定罪量刑。

談及這次犯罪,楊某將自己歸結為高利貸受害者。在與歐某的借款上,她稱只拿到本金90多萬元,卻還了1300萬元。其當庭承認,數千萬元的借款中,自己確實花了200多萬元。

第二被告歐某:屬民間借貸做無罪辯護

第二被告歐某稱,楊某跟他借錢時均稱要投資礦山、幼稚園等項目,這些年他共計借了1200萬元左右給楊某,楊某還了800多萬元,這些錢都是對方主動還的。歐某坦言,他借的錢都是向親戚朋友借的,幫同事,如今他也負債纍纍。

歐某的辯護人向法院出示了涉案項目的部分照片,認為這些項目都是真實存在的,被告人歐某沒有編造虛假項目,其行為是典型的民間借貸行為,辯護人為其做了無罪辯護。

歐某說,他借出的錢及其他介紹借出的錢大多有借條,在他介紹的李某等6人的借貸關係中,他是擔保人,如果楊某不償還這些債務,作為擔保人的他也要承擔擔保人的義務和責任。

在歐某看來,他是受害者,如今卻變成了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歐某稱,他介紹並作為擔保人的450萬元借款中,目前已經還了300多萬元,所以對他的金額認定上也應該減去已經歸還的這一部分。

歐某說,包括他在內的被借款人都是相信楊某的家族有實力,平時看著楊某開著寶馬車,購買LV名牌包,才放心借錢。對於項目,他稱楊某曾帶他看過涉案的項目,都是存在的。他承認有一兩筆借款直接打到他的賬戶上,但楊某都知道。

對於歐某的說法,楊某稱,這些項目都是虛假的,她從來沒有帶歐某去看過這些項目。

本案二審將擇期宣判。

雲報全媒體記者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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