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精神,促進海寧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十五屆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海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海政辦發〔2016〕48號)的相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日起,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截至購房之日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須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正常連續繳費未滿1年的,不享受海政辦發〔2016〕48號文件規定的相關購房補貼政策。
二、購房認定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海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