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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首例駕照替考案最新進展 日前法院已公開宣判

原標題:山東首例駕照替考案最新進展 日前法院已公開宣判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對駕駛證的定義為: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后,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想要了解更多請,關注並綁定,越聲理財微信公眾號「yslc927」)

山東首例駕照替考案最新進展

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代替考試案,被告人張某恆、張某林均犯代替考試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據悉,這是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作弊」行為正式入刑後山東省首例駕照替考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林委託張某恆到聊城市車管所,代替自己參加國家組織的機動車駕駛人滿分學習科目一考試,在入場時,被告人張某恆被監考人員當場查獲並移交公安機關。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張某林到公安機關投案。

對於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兩名證人的證言,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恆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恆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張某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恆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恆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某林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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