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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案例探析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的特點及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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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穎 高法利 北京恆都律師事務所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獨家首發授權的稿件,轉載須徵得作者本人同意,並在顯要位置註明文章來源。)

(本文8502字,閱讀約需17分鐘)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16批指導性案例(知識產權專題)新聞發布會(以下簡稱「新聞發布會」),會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專題形式發布了第16批一共10件指導性案例,均為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指導性案例。這批知識產權專題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包括以前發布的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必將對知識產權領域司法實踐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的基本情況,以探究其主要特點和發展趨向。

一、知識產權案例的體系

在探析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時,首先要梳理清楚知識產權案例的體系,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層級的相關案例體系。從範圍上講,知識產權案例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包括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及其他案例形式。本文所研究的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的知識產權案例部分。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案例指導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正式確立。該規定第1條、第6條明確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統一發布。第7條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審查程序、參照規則等問題予以進一步細化、明確。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上述規定公開發布第1批4件指導性案例,至今已陸續發布16批共87件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20件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因此,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範性文件予以明確規定的,既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應當至少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從某種意義上講,指導性案例是具有類似法源意義上的案例,在審判實踐中其地位不用於一般的案例,是「活的」案例,不僅停留在紙面上,而是應當參照執行,發揮其「指導」作用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王闖在新聞發布會上的介紹,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進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評選活動開始,經過將近20年的探索,目前已經形成以指導性案例、年度十大案例、50件典型案例、案件年度報告為主體的、卓有成效的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體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不斷創新案例指導工作方式。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成立,其設立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將該基地建設成為知識產權案例信息智能彙集中心、指導案例發現識別中心、案例指導理論研究中心和綜合服務中心,並通過發揮其輻射和引領效應,推動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不斷完善發展。從王闖副庭長的上述介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層級的知識產權案例的體系構成,不僅包括指導性案例,還包括其他幾種形式的案例及相關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61號)第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該意見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參考性案例對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並未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是否有權制定參考性案例對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根據實踐中的實際做法,知識產權案例體系中除指導性案例以外的案例形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發布,應當說,這些形式的案例在審判業務工作中也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類似於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也就是說,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些案例形式雖然不能稱為指導性案例,但由於對於審判業務工作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可以稱之為參考性案例,與指導性案例構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體系。當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發布的參考性案例的效力沒有專門文件規定,在這方面有別於指導性案例,二者在發布主體、文件形式、審查程序等方面也有諸多不同。限於篇幅,本文對此不再深入探究,下文著重於梳理和研究指導性案例中的知識產權部分,也就是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

二、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的基本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16批共87件指導性案例,包括了20件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第16批以專題形式發布的10件,另外還有10件零散分佈於第5、7、10、11、12批中。

從上表可以分析出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總體數量偏低,佔比相對尚可。已發的87件指導性案例,知識產權案例有20件,佔比約23%。相對於知識產權案件的總體立案受理數量,這個佔比不算低。說明知識產權案例新穎、疑難案件比較多,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比較新穎、典型,相對來講,容易出指導性案例。

2.專業領域分佈較廣,又有相對集中。這20件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包括著作權糾紛4件、專利權糾紛5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8件、壟斷糾紛2件、植物新品種權糾紛1件,基本涵蓋了知識產權民事及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領域,不僅有知識產權案件總體數量較多、法律規則發展相對成熟的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案件,還有專業性很強、領域相對前沿的壟斷及植物新品種等新類型案件,體現了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發展的一定程度上的全面性和均衡性。案例涵蓋的領域分佈較廣,但類型又相對比較集中,除了87號指導性案例《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註冊商標案》是刑事案例外,其餘都是民事案例,沒有行政案例。知識產權行政案件雖然從數量看遠遠少於民事案件,但其法律適用問題也有很多可以挖掘的資源,目前行政案例為零,與其應有的地位和實際情況是不相稱的。知識產權審判領域「三合一」模式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進行,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有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指導性案例的出現。

3.案例來源廣泛,又有一定不平衡性。首先從審級上看,雖然經過近些年的改革,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法院也開始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但已發20件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初審法院都是中級法院以上,沒有基層法院的。從地區來源看,天津3件、山東3件、江蘇4件、浙江3件、上海1件、廣東2件、四川1件、重慶1件、陝西1件、貴州1件,東部沿海地區明顯佔比較高,中西部省份僅有少數案例入選,這與地域經濟發達程度及相應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分佈具有大致的對應性。另外,雖然自2014年11月6日開始陸續成立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但來源於這三家法院的指導性案例為零,可能與這三家專門法院成立時間較晚,相關案例徵集、推薦工作開展也較晚等因素有關。

4.理論上指導價值高,實踐中參照引用率低。從各個指導性案例總結的裁判要點看,法律適用規則性強,普遍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不僅為知識產權法官提供了審理類似案件的裁判標準和裁判方法,也為社會公眾提供了較為直觀和明確的法律預期,通過案例指導制度,進一步強化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穩定性和導向性。但從斯坦福大學法學院CGCP項目組的統計數據看,指導性案例在後續案件中被參照引用的次數整體偏低,知識產權案例更是尤其得低,甚至有的案例至今被參照引用次數為零。當然,統計數據所依據的案例庫案例數量是非常有限的,相對於全國每年2000多萬的案件數量,案例庫收集的案例和裁判文書僅3000萬左右,統計的樣本是非常不充足的。另外,很多後續類似案件的裁判,實際上法官參照引用了指導性案例,但沒有「指名道姓」地明確提出,屬於「隱性」參照,這樣的情形也無法統計出來。但即使考慮上述因素,指導性案例的參照引用次數還是不算理想的。因此,指導性案例除了要解決數量上總體偏低的問題,還要加強質量、加強參照適用方面的推廣和約束,將指導性案例理論上的指導價值高,轉化為拘束性效力高,實踐中參照引用率高,真正實現指導性案例對於類似案件審判的指導作用。

三、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的類型與選編標準

《案例指導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一)社會廣泛關注的;(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該條規定了指導性案例的基本類型或選編標準,但是相對來講仍然比較籠統。《實施細則》第二條對指導性案例下了一個定義,規定應當是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說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對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該條規定對指導性案例的選編標準也有進一步的闡釋,但仍然不是十分明確具體。《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照此規定,裁判要點是指導性案例的核心,是指導性案例選編的方向或指引。本文試圖通過對已發20件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部分裁判要點的梳理和分析,總結歸納一下指導性案例的類型與選編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有的指導性案例包含多個裁判要點,可能歸屬於不同類型,體現的也是不同方向的選編標準。具體總結分析如下:

(一)填補法律空白,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分歧問題。如指導案例20號《深圳市斯瑞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坑梓自來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藍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要點為「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的臨時保護期內製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其後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不視為侵害專利權,但專利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專利臨時保護期內製造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的銷售、使用等後續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專利權,專利法對此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本案例明確的裁判要點在正確理解適用專利法的基礎上,使用體系解釋的方法明確了如上裁判規則,解決了法律規定空白,實踐中爭議分歧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如指導案例58號《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沒有對老字號進行保護的專門法律, 本案例確立的裁判規則明確了老字號與註冊商標權利衝突情形下的不正當競爭情形的認定,及老字號與註冊商標平行使用的規則,可以為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導。還如指導案例80號《洪福遠、鄧春香訴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明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且有創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徵的,應當認定作者對其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對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並沒有專門的、具體的規定,該案例彌補了一定的法律空白。

(二)擴展法律規定,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原則和精神。如指導案例86號《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其裁判要點為「分別持有植物新品種父本與母本的雙方當事人,因不能達成相互授權許可協議,導致植物新品種不能繼續生產,損害雙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種的目的。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確保已廣為種植的新品種繼續生產,在衡量父本與母本對植物新品種生產具有基本相同價值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並相互免除相應的許可費。」該案例將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強制許可制度引入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了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合理地擴展了法律規定。再如指導案例82號《王碎永訴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明確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即使行為人取得註冊商標權,也不能支持其指控他人侵權的訴訟請求,也是正確理解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解決法律具體規則衝突的一個典型案例。

(三)補充法律規定,界定權利義務具體邊界。如指導案例45號《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明確的裁判要點為「從事互聯網服務的經營者,在其他經營者網站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彈出廣告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妨礙其他經營者正當經營並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成文法中,很多情況下法律規定僅提出了一項原則,或者列舉了部分情形,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這些新情況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原則範圍,或者是否與法律明確列舉的情形相類似,往往比較模糊,存有一定爭議。該案例明確的裁判規則即屬於這一類型,通過正確解讀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把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清楚地界定了經營者權利義務的邊界。

(四)細化法律規定,明確裁判標準。如指導案例46號《山東魯錦公司訴鄄城魯錦公司等侵害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其裁判要點為「判斷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應當注意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1)該名稱在某一地區或領域約定俗成,長期普遍使用並為相關公眾認可;(2)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工藝經某一地區或領域群眾長期共同勞動實踐而形成;(3)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原料在某一地區或領域普遍生產。」該項裁判規則主要是細化法律的規定,通過提供更為具體、細緻的裁判標準,指導類似案件有關問題的認定。

(五)案例類型新穎,明確裁判規則。比較典型的是指導案例78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對新興的互聯網領域中相關市場及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提供了明確清晰的裁判規則,解決了新類型案件的裁判標準問題。

(六)闡釋法律概念,明確法律規定內涵外延。如指導案例29號《天津青年旅行社訴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該案例裁判要點1為「對於企業長期、廣泛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這項裁判規則通過對法律概念的闡釋,明確了此種情形下企業名稱簡稱可以納入企業名稱的保護範圍。指導案例30號《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裁判要點2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不限於直接的競爭關係,也屬於對法律概念的闡釋。指導案例47號《義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裁判要點1、2,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知名商品,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概念進行了闡釋、界定。

(七)適用證據規定,分配舉證責任。如指導案例49號《石鴻林訴泰州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要點為「在被告拒絕提供被控侵權軟體的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且由於技術上的限制,無法從被控侵權產品中直接讀出目標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軟體在設計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以供直接比對,則考慮到原告的客觀舉證難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計算機軟體構成實質性相同,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即屬於這一類型。再如指導案例87號《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註冊商標案》,明確被告人辯解稱存在刷信譽的不真實交易,但無證據證實的,對其辯解不予採納,也屬於這一類型。

(八)明確裁判方法,提供裁判思路。較為典型的是指導案例84號《禮來公司訴常州華生製藥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該案例裁判要點2明確「對於被訴侵權藥品製備工藝等複雜的技術事實,可以綜合運用技術調查官、專家輔助人、司法鑒定以及科技專家諮詢等多種途徑進行查明。」對某些專業性強的知識產權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規範有效的裁判方法和思路。

總結上述分析,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從總體來看數量偏低,但地位比較重要,在全部指導性案例中佔有較高比例。在類似案件審理中參照適用的情況目前看不是很理想,但這項制度確立的時間也不長,還有待於實踐中不斷地積累和發展。指導性案例不同於其他形式的案例,其著眼於指導類似案件的審判,因而案例更為典型,強調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價值,突出對法律規定的彌補、細化、補充,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和分歧,提供精確裁判規則,統一具體裁判標準。

註釋:

[1] 由於篇幅所限,此處「要點」並非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部分,而是「裁判要點」的「要點」。其中,第20-58號所列10個指導性案例的「要點」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辦公室編寫的相應指導性案例理解與參照文章的副標題,參見《案例指導》叢書第1-4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編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第78-87號所列10個指導性案例的「要點」為本文作者自擬。

[2] 被參照引用次數截止於2016年7月31日斯坦福大學法學院CGCP項目組的統計。第16批指導性案例,即指導案例78-87號於2017年3月6日發布,故無相關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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