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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金融家|保監會羅勝:保險業發展方向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作者

羅勝 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副主任

本文刊登於《當代金融家》雜誌 2017 年 8 月刊 (雜誌全球發行,每月 8 日出刊,定價:80 元/本,全年 960 元),本文為 8 月刊封面文章《金融供給側回顧與前瞻》組稿之一,原題為《保險業發展方向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與國內其他金融領域和發達市場保險業相比,保險業的發展水平還不高,能夠匹配需求的有效供給還不充足。針對保險的金融屬性、負債模式、投資模式進行深入思考和積極討論,對於行業找準定位、更好地服務供給側改革,具有積極的意義。

保險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作為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落實供給側改革、服務供給側改革以及改善自身供給結構等方面,需要監管和行業開展深入的思考和探討。

保險業服務供給側改革實踐

在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任務部署方面,保險業有兩個著力點:一是作為完善金融體系的一部分,要加快行業自身發展,改善供給結構,提高供給能力。二是作為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要在服務實體經濟、保障經濟社會穩健運行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整體改革提供包括風險保障和資金供給兩方面的保險服務支持。過去一段時期,保險業圍繞以上目標雙線發力,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第一,深化保險改革,提高行業有效供給能力。近年來,保監會積極推進保險費率形成機制改革、市場准入退出機制改革、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改革、保險產品監管改革等,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著力提升行業供給能力。例如,近期商業車險改革已經在全國範圍鋪開,車均保費較改革前下降了5.26%,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提升了17.4%,進一步貼近了消費者的需求,增強了保障力度。又如,農業保險實現總體保障水平提升5%,賠付率提升10個百分點,對農業、農民的保障得到持續提升。再如,保險資金運用改革穩步推進,在十三項資金運用新政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的行業範圍,增加了PPP投資模式,保險資金的供給結構更加多元,保險資金在支持國民經濟建設方面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服務實體經濟,助推供給側改革落到實處。行業認真落實「保險業姓保」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作用和保險資金的長期優勢,積极參与多個領域的風險管理,為實體經濟改革發展提供保障。例如,正在開展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用來承保重大技術裝備的質量風險和責任風險,試點以來為企業提供了1300多億元的風險保障,推動了重大技術裝備的市場化應用,支持了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又如,持續推動的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保險增信服務,2016年支持小微企業及個人獲得銀行融資316億元,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再如,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優勢,為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和實體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截至2016年底,保險機構累計發起設立各類債權、股權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659項,合計備案註冊規模1.7萬億元,在項目選擇過程中充分貫徹了「三去一降一補」的任務要求。

第三,積极參与公共服務,改善社會和民生保障水平。一是大病保險目前已基本實現全覆蓋,保障人群超過10億,使參保群眾的大病報銷比例普遍提高10〜15個百分點,幫助解決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積极參与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安全網的建設。二是實施並推廣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承保標的近20萬個,為居民提供風險保障189億元,在輔助政府防災減損、補償重建等方面,正在成為有效抓手。三是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責任保險,探索發展社區綜合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校方責任保險等,服務城市管理體制創新,降低社會管理成本。四是圍繞脫貧攻堅戰略,全力打造以大病保險、農業保險、小額保險等為主的保險扶貧保障體系,以小貸險、學貸險、農險保單質押貸款等為主的保險扶貧增信體系,以產業扶貧投資基金等為主的保險扶貧投資體系,全方位助力脫貧攻堅。

當前行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

總體來看,保險業服務供給側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國內其他金融領域相比、與發達市場保險業相比,行業的發展水平還不高,能夠匹配需求的有效供給還不充足。與政府、社會和公眾對保險業的期待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行業發展時間不長,自身積累不足,人才、技術、管理水平等亟待加強等內因外,也存在社會認知、政策支持、外部環境制約等因素。

首先,資產負債匹配難度大,制約產品端和資金端的供給能力。主要表現在:一是期限錯配。一方面是「長錢短用」,由於國內金融市場缺乏大量長久期的固定收益資產,導致壽險業整體上的負債期限長於資產期限。另一方面是「短錢長用」,部分公司為了擴大規模或應對滿期給付及退保壓力,大量銷售實際期限較短、成本較高的高現價產品,為滿足收益需求,所獲取的保費往往投資於流動性較低的權益類或另類資產,蘊含了較大的流動性風險。二是收益率錯配。保險資金具有逆周期性特點,市場平均投資收益率降低時,保費收入易,保險投資難。反之,則保險投資易,保費收入難。近年來,全行業保費持續快速增長,但高收益的優質資產越來越少。如果市場可投資產不能覆蓋負債成本,保險公司將出現利差損。如果產品實際利率達不到客戶預期,保險公司將面臨較大的退保壓力。綜上可見,一方面,期限錯配和收益率錯配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經營效益等造成較大壓力,對公司的業務結構、產品策略等形成不利影響;另一方面,資產和負債兩端長期不平衡,形成負向互動,也制約了保險產品和保險投資的有效供給。

其次,公司治理約束不足,影響行業主體發展水平。近年來,部分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出現了一些問題,公司發展與國家和行業導向出現了偏離,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是實現其內部約束的首要環節。公司治理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實現對資本的馴服,使資本利益與公司利益、公眾利益儘可能協調共贏,督促保險公司更好的平衡股東利益、投保人利益和社會效益。目前,保險業在公司治理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股東虛假注資或自我循環注資等問題有不同程度存在,不良股東通過各種手段進行非法利益輸送仍多有發生。要完善保險業的公司治理,目前看面臨三個困難:一是就全球而言,內部舞弊和股東操控是公司治理體系失效的最主要原因,但尚無有效的解決辦法或現成經驗。二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有效性,以公司治理的獨立性保障為前提,包括公司組織本身的獨立、公司內部各機構之間能夠相互制衡、公司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不具人身依附性、人格充分獨立等。就目前市場的發展狀況看,要實現這種獨立性還有較大難度。三是公司治理不僅是金融機構內部權力配置、程序設置和監督制衡的問題,其機制的運轉和作用的發揮更有賴於社會人文環境、法治體系以及基礎性市場要素的完善等。

最後,保險監管體系和能力不匹配,影響了規範行業發展的制度供給。在學習和借鑒先進經驗的基礎上,保監會形成了一套比較系統的監管模式和框架。但由於市場不斷發展,新問題不斷湧現,監管規則體系的靈活性和監管手段的針對性還需要進一步增強。以市場准入退出機製為例,作為保險市場體系建設的基礎制度,准入退出監管對於提升保險市場活力、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監管部門在規範市場准入退出時面臨多重考驗,既要防止監管過嚴形成股東和資本大面積退潮,對保險市場的穩健發展造成衝擊,製造新的風險源,又要避免形成對民營資本的系統性不信任,對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實行差別對待,影響保險市場的活力和效率;既要實施穿透式監管,穿透資本來源,穿透資金投向,又要保證監管效率,尋求適當的監管邊界。在目前監管機構專業性不足、人力匱乏、監管手段和執法工具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平衡各方訴求,是對其監管能力的考驗。再以當前的產品監管為例,保險產品是行業的主要供給內容,能否順應消費者需求的結構性變化,提升供給能力、增強有效供給,是衡量供給側改革成效的重要標準。當前,財富管理逐步成為居民的剛性需求,保險在風險保障、資產管理、跨周期財務安排等方面的特點,能夠契合新時期財富管理的全方位、多層次需求。保險監管如何引導行業科學回應消費者需求,支持行業成為財富管理的重要提供者和參與者,需要進一步匯聚各方智慧。

未來服務供給側改革的方向探討

供給側改革對保險業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這一輪改革大潮中,行業如何充分發揮行業價值、體現行業擔當,是全行業要認真面對的課題。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思考和積極討論,對於行業找準定位、更好地服務供給側改革,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一,如何看待保險的金融屬性。保險具有多重屬性,一是保障屬性,二是金融屬性,前者是基本屬性,後者是衍生屬性。按照傳統觀念,保險投資屬於後台作業,是解決保險經營中沉澱資金保值增值問題的方式和手段。最初的保險立法對保險資金運用限制非常嚴格,主要是存到銀行和購買國債、金融債等。隨著保險產品創新和保險資金大量聚集,保險的金融屬性日益凸顯,法律逐步放開對保險投資範圍的限制,保險資金相繼進入資本市場等多個領域,保險的承保與投資共同構成保險經營的「兩個輪子」。保險逐步成為金融體系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為資本市場、實體經濟、國家重大項目、民生工程等提供了大量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的投融資結構,得到了政府和市場的認可。近年來,針對市場出現的「資產驅動」過度化的個案,監管再次強調了「保險業姓保」的核心經營理念。但是,強調保險業姓保的同時,並不是不承認保險的金融屬性。如果將保險完全限定在純粹的風險管理範疇,既不符合國家對保險業的基本定位,不符合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普遍經驗,也不利於行業服務供給側改革各項任務的落實。因此,保險的金融屬性如何實現,保險和資本市場、實體經濟如何良性互動,需要各參與方持續深入討論。

第二,如何看待保險的負債模式。保險產品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不具有現金價值,如發生保險事故則支付賠款,沒有發生也不再退回,即所謂的消費型險種,包括財產險、意外險和部分健康險。另一類具有現金價值,包括傳統壽險、養老險和投資型壽險產品。對於具有現金價值的產品,其風險保費部分遵循風險定價原則,其利率確定遵循投資收益原則。鑒於銷售模式和社會認知等原因,傳統上保險公司習慣將兩項功能疊加在一個保險產品上,或者以附加險的形式體現不同功能,分紅險、萬能險都是典型代表。隨著網銷渠道和互聯網商業場景的出現,部分公司在客戶需求的推動下調整了產品策略,精細區分保險產品的保障和投資功能,供投保人自主選擇,並分別承擔不同風險。因而,從前述不同負債模式形成的保險資金,對投資的安全性、收益性等要求也不盡相同。資金一旦錯配,可能引發一系列風險和問題,近年來保險市場個別公司運用短期資金配置長期資產,正是這種錯配的體現。但從順應消費者需求和提高供給能力的角度出發,保險公司採取何種產品結構或負債模式更為合理?在投資受到合理約束的前提下,是否應允許保險公司迎合居民的短期理財需求,讓投資型保險產品成為居民理財的一個可選項?還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比如,萬能險作為一種在國外發展已非常成熟且已被市場廣泛接受的保險產品,在市場卻出現異化,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就此進行深入探討,對釐清保險的負債模式可能具有啟發意義。

第三,如何看待保險的投資模式。截至2016年末,保險業總資產已達15萬億元,在金融業中佔比5.3%,保險資金在社會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比較而言,保險資金是金融體系中投資範圍最廣的一類資金。但由於行業發展快,市場發育不完善,保險投資在相當程度上存在急功近利、貪快求全的現象,部分市場主體經營理念發生偏差,甚至出現少數公司存在不良動機驅動進行非法利益輸送的問題,保險業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價。總結經驗教訓,對保險資金投資可以形成以下共識:一是應當把保險投資的穩健性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其穩健性是一種綜合權衡和總體把握,不能僅根據投資類別簡單判斷。二是堅持財務投資原則。保險資金在資本市場的行為應有嚴密的政策規制,除非出於必要的產業鏈整合需要,應當嚴格限制運用保險資金特別是由投資型保費形成的保險資金開展企業併購。三是嚴格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資。所有衍生品投資均應以現貨交易為基礎,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綜上可見,從保險業的長遠發展和金融市場體系的整體協調運轉來看,保險業如何建立良性的保險投資模式、保險公司如何建立具有競爭優勢的綜合投資能力,仍然是全行業需要認真思考並謹慎作答的必答題。

以揭示金融業發展趨勢為己任,幫助金融家看得更遠。以國內最強專家陣容,權威解讀宏觀政策和金融政策。以專業化的編輯團隊,直切金融行業操作層面,為金融家業務決策提供重要參考,致力於做中外當代金融家們的良朋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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