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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女子被撞後為什麼會被二次碾壓,在縣裡開車的都知道

駐馬店又火了,這次不是因為「總部」,而是因為一起車禍。

4月21日,在駐馬店解放大道和學院路的交叉口,34歲的馬瑞霞在這個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被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到6月7日,微博上流傳一段視頻:一名女子在過斑馬線時被疾馳的車撞倒,1分多鐘里,無人上前救助,緊接著,第二輛車碾壓過她的身體。

這幾天,網上輿論的焦點是人性冷漠,是不敢見義勇為,但作為開車的人,尤其是經常在縣鄉開車的人,咱們心裡都清楚,出現這樣的事故,是早晚的事情,只不過這回不幸降臨到了馬瑞霞頭上。

讓我們再回到事發現場,仔細看一下,馬瑞霞被撞之前,畫面從左向右,開過了兩輛車,一輛白車,一輛老捷達,大家注意看它們的燈,白車自己改了燈,後面的捷達,開得是大燈。

正是因為這兩輛開著大燈的車,才讓馬瑞霞被迎面而來的計程車撞上。可以肯定的是,計程車司機受到了對向兩輛車大燈的影響,根本看不到斑馬線上的馬瑞霞,而受害者馬瑞霞本人,從畫面上判斷,也受到了晃眼的大燈的影響,才會低下頭,沒有注意到計程車。

再看備受爭議的二次事故,在福特翼虎碾壓馬瑞霞之前,依然是畫面上從左至右,開過去一輛開著大燈的大眾車,這款大眾,不知道為什麼,改裝了氙氣燈,但是竟然沒有加透鏡,於是,在翼虎司機的眼中,應該是這樣的景象……

被這種亮而散的大燈對射,不要說地上躺著的馬瑞霞,就是一輛電動車,也未必能看見。

當然,這些事實還需要交警同志的認定,如果事實和視頻上顯示的一樣,這輛大眾司機也應該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若在探明路況或者對向車道有來車的情況下,此時應提前150米將遠光燈切回近光燈模式。

但是在整個視頻中,我們看到的是什麼?是濫用大燈,是私改燈光,這種普遍的違法,才是造成馬瑞霞悲劇的根本原因。

因為工作的原因,一直在縣市裡跑,不要說縣裡和鄉里,就是市裡,也隨處可見開著大燈的司機,而且不止是汽車開著遠光,連電動車也要弄個亮亮的大燈,老實說,現在我輕易都不敢在縣鄉跑夜車,燈光環境實在太惡劣了。

為什麼縣鄉的車主,這麼愛用遠光燈?這幾天我苦思冥想,大概有以下幾類人吧:

第一類:無知型。搞不懂遠光燈的開光在哪裡,沒弄明白近光和遠光的區別,覺得都無所謂。

第二類:自私型。完全不顧及他人感受,覺得開著遠光燈就「高人一等」。

第三類:以牙還牙型。被其他車開著的遠光燈晃得白花花一片,心中的恨意油然而生。為了報復對方,也打開遠光燈「還以顏色」。

第四類:因為農村很多路段沒有路燈,就覺得開遠光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

不管是哪一種,不都隱藏著事故的隱患嗎?加上我們縣鄉的車主,普遍沒有讓行人行道的概念,因為一旦自己讓,不但會被後面的車按喇叭閃燈光,還會因為讓,被非機動車和行人搶道。

如果意識不到,馬瑞霞的悲劇,根本原因是濫用燈光和路口搶行,並且長期沒有得到有效治理,不從意識上,加強對縣鄉駕駛者的教育、約束和處罰,恐怕以後還會有楊瑞霞、朱瑞霞……

僅僅去譴責路人的冷漠,於事無補,至少路人打了110和120,而現在到案的只有計程車和翼虎車主,另外三個打遠光的車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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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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