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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錯誤出生后死亡 醫院未盡義務擔主責

法制網記者吳曉鋒

法制網見習記者戰海峰

法制網通訊員胡人丹

2015年5月3日,王某在重慶市渝北區某醫院進行產檢,其彩超報告註明「胎兒膽囊未充盈未顯示;必須做胎兒心臟、內臟重點部位+常規複查(膽囊、腦室、心臟、室間隔)」。7月4日,王某在該醫院做了胎兒常規超聲,而醫院在超聲檢查中並未對胎兒重點部位膽囊檢查的結果及時告知王某。

同年8月15日,王某產下一女,該女嬰被診斷為先天性膽道閉鎖,並經多次治療無效后死亡,該次事故共給王某、龍某造成各項損失十餘萬元。

王某認為被告在孕檢過程中未如實告知胎兒的真實情況,致使胎兒錯誤出生並經救治無效死亡,被告應對原告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后經鑒定機構鑒定認為,被告針對王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為王某之女錯誤出生之損害後果的主要因素,參與度60-90%;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王某、龍某訴被告重慶市渝北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對原告因治療其女而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對於該案的判決,法官解釋稱,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未盡到告知義務和高度的注意義務,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最終導致原告之女錯誤出生,應對原告之女錯誤出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另外,二原告之女的先天疾病與被告無關,醫院的行為與原告之女的死亡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二原告對其女兒的死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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