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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知識:乙肝病毒攜帶者到底能不能考公務員?

身邊真實事實

2012年李某文報考某市公務員,成績第一,但體檢發現他為乙肝病毒攜帶者而被確認為不合格,所報崗位由第二名的考生填補。同年11月10日,李某文將人社局告上法庭,認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同樣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請求法院確認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依法錄用自己到相應的崗位。李某文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某文能否被錄用為公務員呢?

公務員考試體檢除了問題?

涉及的法律法規

《憲法》第三十三書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己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公務員招錄考試應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政府在公務員招錄工作中不得規定歧視性條件,侵犯考生的平等權利。本案依據當時適用的法律、法規,即《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節(試行)》規定,李某文的體檢結果為「一、五陽」(HBsAg、HbcAb陽性).並未達到乙肝兩對半檢查不台格標準。法院經審理,認定醫院的體檢不舍格結論錯誤,確認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駁回李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2005年頒布實施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明確規定「己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體檢合格」.此後乙肝病原攜帶者在公務員考試中應不再受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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