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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議:利用大數據「海選」人民陪審員,真正代表民意!

近年來,各地在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中,通過遴選並報請當地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呈上升趨勢。

最近,有法官通過調研,發現人民陪審員在選任上顯現出一些問題:

(一)選任範圍不具有普遍性。S縣2015年陪審員候選人名單共計72位,其中69位候選人來源於在城鎮,僅3位候選人填寫的家庭住址為農村,但是又因為各自學歷職業的不同實際被選為具體案件的陪審員的幾率也不同,如其中的一位學歷為高中的退休工人陪審員候選人雖參加過50次陪審,但之後電話調查表明其早已長期隨子女居住於城鎮;另一位學歷為國中的務農陪審員雖長期生活在農村,而當年共計參審次數僅為3次。

那些長期與人民陪審員「共事」的法官都清楚,鄉土社會有其自身的封閉性,家庭鄰里情況彼此「知根知底」,屬於一種熟人社會,同時鄉土社會也有其變遷性,隨著外出務工人數的增多,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數量、結構及農村人維權意識、風俗習慣都在隨之變化,長期不在農村生活或者脫離農村的人根本不可能及時反映民眾情緒,反映農村矛盾,不能代表民意,更不具備彌補法官對鄉情民意了解匱乏的優勢性,群眾對參審的的陪審員自然也就抱著懷疑態度。

同時,在審理個案時對人民陪審員的選擇上,通常的做法是,為方便庭審、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往往是採取一種「誰方便喊誰」、「法官不夠人民陪審員來湊」,除了法院和法官,全程沒有選民和當事人參與。因此出現了「專業陪審」的情況,從S縣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可看出,為應付各派出法庭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對陪審員的需要,法院常採用的方式就是在派出法庭所在鄉鎮上設置2-3名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而極少選用家庭住址在農村的陪審員,未考慮到陪審員選任的普遍性。

(二)選任學歷設置不合理。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信息普查顯示,S縣人口受教育程度,具有大專以上程度的人口佔2.64%;高中(含中專)程度的佔8.91%;國中程度的佔41.20%,國小程度的佔39.97%。而在陪審員候選人中,國中學歷僅為6人,佔9%。如此,對於那些知曉民情通曉民意的能聽說讀寫的德高望重之人來說,即使有心參與,該遴選條件也足以把他們拒之門外,這也可能是為什麼整個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來自農村地區候選人較少的原因之一。

(三)選任程序比較隨意。無論是在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的選擇上還是在具體案件陪審員的選擇上,選任程序都存在其模糊性,在第一階段陪審員候選人的選擇上,普通民眾基本沒有途徑了解陪審員制度、知曉參與時間和參與方式。在第二階段具體案件陪審員的選擇上,承辦法官往往是有固定聯繫的一兩個陪審員,看誰在審理案件那天有空參與,便確定為誰,換句話說,陪審員候選人自身是有權拒絕的。因此,這樣的陪審員很容易使當事人質疑其公正性,影響司法公信力。

上述問題中,最突出反映在選任機制上,根本原因就是沒有解決好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廣泛性和個案適用性的銜接,在理論上一味強調陪審員的「大眾化」,去「精英化」,忽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可操作性固然不可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味注重人民陪審員的「實用性」「便利性」而不顧其產生的廣泛性和應有的代表性更不可行。

為此,有法官大膽地提出了在人民陪審員選任機制上利用大數據實現人民陪審員的「海選」的構想,即利用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分析,將有可能解決試點地區反映的全面實行隨機抽取難度大且不盡合理的問題,即充分利用大數據,科學分析地區案件數量及類型,結合人口類別及分佈、常住人口數量、人口文化程度等因素來確定人民陪審員的整體數量和選任條件。

同時,建立相應的資料庫,由人工的隨機選擇向機器的隨機選擇轉變,保證陪審員候選人及個案陪審員的選擇公開、公正、透明,以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力。在此基礎上,可考慮建立兩類陪審員分庫機制:

對一般案件,建立普通陪審員庫,並適當降低陪審員選任標準讓更多人有機會參與其中。即心智健全、能正常聽說讀寫順利反映民間情緒表達民意即可,這樣既能保證其民主性又能保證其代表性,可以獲得較多人認可,真正實現民主集中。另外,可結合高髮型案件類型,更進一步細分,例如,將陪審員分為「經濟類案件庫」、「青少年侵權及犯罪庫」、「交通事故案件庫」、「家事案件庫」等等。

對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建立專業陪審員庫。該庫可以在大數據分析出需求量后,採取由各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的方式選取。隨著社會發展,涉及專業性案件和新型案件數量增多,法官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明白所有的專業知識或者專業術語,向社會吸納「高精尖」人才作為「專家陪審」就有其必要性,但考慮到基層社會實際情況,「高精尖」人才比較匱乏,可在市一級統一建立「專家陪審」共享庫,以解決基層法院實際需要問題。

採取專業陪審推薦上崗和普通陪審隨機選的有機方法相結合。從專業的角度解決不懂「專業」而導致的「陪而不審」現象,從隨機的辦法解決因選任程序的人為隨意性導致的「專業陪審」現象,從而做到選任全程公開透明,加強參與度的同時,拒絕「關係戶」,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本身,是為了解決人民陪審員「參而不審,合而不議」及「專業陪審,編外法官」的實踐問題,進而解決司法對「專業性」的需求與人們陪審員制度「民主性」的衝突。陪審員不需要法律專業,但又要求能跟進庭審,這兩個問題看似相互矛盾,實則關係緊密,而突破口就在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機制上。

因此,我們要在選任階段直面這兩個基本問題:一是選出來的人民陪審員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二是選出來的人民陪審員具有參加陪審活動的素質能力,能夠在陪審中充分發揮自己熟知社情民意、對生活經驗判斷或者自身專業知識的優勢,以彌補法官知識上的欠缺和長期定向思維的不足。選出來的陪審員應對參審案件「聽得懂」、「善表達」、「負責任」。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李鳳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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