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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份共享單車標準徵求意見稿發布:使用者須滿12歲

據《勞動報》報道,23日,上海市質監局發布全國首個《共享腳踏車》與《共享腳踏車服務》兩個團體標準的徵求意見稿。從去年至今,共享腳踏車市場風起雲湧,目前上海已經投放的腳踏車量突破50萬輛,頗受消費者歡迎。然而,部分區域車輛投放失衡,腳踏車亂停放,客服不到位等問題,社會反響強烈。標準針對共享腳踏車的產品質量和安全要求,以及民眾關心的設備維護、計費方式、押金管理和使用者傷害賠償等內容都做出了規定。不過,記者獲悉,上述不少標準仍需「邊議邊改」,預計今年6、7月才有望施行。

連續使用三年強制報廢

記者在徵求意見稿中發現,標準規定:共享腳踏車一般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報廢車輛不允許進行拼裝、修理后再投入市場,也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入共享腳踏車服務。

為何要設立強制報廢年限?上海市腳踏車行業協會總工程師徐道行解釋,由於共享腳踏車的使用頻率遠大於社會個人擁有的自用腳踏車。每輛車每年平均行駛距離是自用腳踏車的十倍、甚至數十倍。因此,為了保證廣大使用者騎行安全,必須對共享腳踏車的使用年限作出規定。

「至於規定三年,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徐道行告訴記者,一來目前多數腳踏車的實際使用壽命達不到三年的使用要求,通過制定產品標準,可以提高腳踏車的質量要求。二來,從已經投入市場運營的共享腳踏車情況分析,其預期壽命超過三年的共享腳踏車,即使壽命超過三年,其安全隱患也比較突出。記者了解,共享腳踏車能超過三年使用的零件只有車架,而如許多負責轉動、傳動和轉向部分的零件都是易損件。經過三年高強度使用的車架其金屬結構極有可能存在內部損傷,如出現問題往往是在使用者的使用過程中,後果不堪設想。

此外,為了遏制亂停放現象。標準要求,共享腳踏車按照車輛總數不低於5‰的比例配備維保人員。徐道行指出,從目前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共享腳踏車運營單位所配備的人員與此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但這已是保證運行服務的最低要求。「5‰的比例,我們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微調。」

不過,上路三年強制報廢這條標準所引發的爭議最大。有行業人士稱,對於車輛質量和成本不同的平台,不能以三年為期限進行簡單的「一刀切」。對此,徐道行坦言:「近期依然在與相關企業進行溝通,但這條規定的真實目的,還是在於抑制市場的投放量,遏制飽和無序的競爭。」

押金退回時效不超過7天

收取押金、在線充值是共享腳踏車運營採取的普遍方試。然而,在網路和消保委投訴中,押金、餘額退還較慢或乾脆不退也佔比很多,「充值較順利,退費卻不暢」頻頻發生。

對於社會關注的押金退還及消費者投訴問題,標準對於共享腳踏車企業的社會責任同樣予以明確。首先,押金必須能夠退還,且退回的時效應不超過7天。其次,共享腳踏車企業的客服電話應該保證24小時開通,48小時內應處理用戶的投訴,5個工作日內要向用戶進行反饋。此外,同一個問題的二次投訴率應控制在5%以下。

第三,腳踏車企業應主動購買人身和第三者傷害保險,對用戶的安全承擔有限責任及責任認定后能進行及時賠償。第四,腳踏車企業必須嚴格保護用戶的個人隱私、保障用戶的信息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草案中曾有「人身傷害賠償標準不低於15萬元」的說法,但該說法已被刪除。刪除對保險額度具體數額的規定,原因何在?徐道行告訴記者,目前保險公司還沒有針對共享腳踏車的專項保險險種,保險額度過高或過低都不能發揮保險在共享腳踏車服務過程中的實際作用,但保險機制是共享腳踏車發展過程中必要的手段,因此標準中繼續保留了對共享腳踏車運營單位應購買商業保險的條款。

用戶年齡應在12歲以上

除了對腳踏車質量、企業運營提出要求外,標準同樣對用戶做出了限定。首先強調實名制,要求運營單位應對用戶提出實名制登記或註冊要求。其次,對身高有所限制,即低於1.45米或高於1.95米用戶,將與共享腳踏車「無緣」。第三,用戶年齡應在12歲以上。

原先共享腳踏車對使用者並無年齡方面的限制,而此前一直流傳著「腳踏車將規定70歲以上老人使用共享腳踏車需要開具健康證明」的說法。然而,這種說法昨日並未出現標準中,倒是新增了最低年齡限制。對此,徐道行介紹,道路交通法規中明確12歲以下兒童不能單獨使用腳踏車,因此加以規定。「有關70歲以上老年人不宜騎行的規定,在反覆討論中被認為『不合理』,所以取消了這種表述。」但徐道行仍希望,老年人在使用共享腳踏車時量力而行。徐道行表示,對於這兩個徵求意見稿,社會公眾如有意見和建議,可於4月25日前反饋至上海市腳踏車行業協會秘書處。至於共享腳踏車的正式標準何時能夠執行,徐道行稱,若5月份能報備通過,預計6、7月份或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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