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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發布2016年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福州中院正式發布2016年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十個案例全部選自2016年度福州中院審結的一、二審行政訴訟案件。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行政賠償、產權保護、違法佔地、工傷認定、物價管理、證券監管、外資併購、外匯管理、虛假訴訟、濫用訴權等受到廣泛關注的案件類型,案件類型多樣,從不同側面反映出我市行政訴訟的整體面貌和特點。

十大典型案例的選取考慮到福州市行政訴訟案件審理工作的特點和人民群眾關注的重點領域權益保障,具有多重典型意義:既涉及民生,又具有代表性和警示作用;對規範行政案件裁判尺度、促進依法行政和引導當事人合法維權具有指導意義;對於加強貫徹落實新行政訴訟法,不斷深化行政審判改革,促進福州法治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訴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因建設福建平潭港區金井泊位需要,被告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平潭管委會)、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平潭縣政府)於2010年開始針對原告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位於平潭縣吉釣村西尾西側的船舶修造廠的在建廠房、基礎設施、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實施徵收活動,並責令遠大公司停工。在未對遠大公司進行補償安置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於2011年5月11日對遠大公司船舶修造廠在建工程以及機器設備等實施了強制拆除。此後,平潭管委會作出同意收回遠大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複;平潭縣政府作出征收遠大公司船舶修造廠的決定,遠大公司遂針對徵收行為先後提起多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平潭縣政府撤銷了徵收決定。因與政府長期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遠大公司針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本案訴訟。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遠大公司被拆除的在建工程、現場機器設備及原材料等經人民法院委託資產評估,評估價值總計198787774元。

(二)裁判結果

福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在有權機關收回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相關補償決定作出前,被告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即對原告遠大公司在建工程、現場機器設備及原材料等資產實施強制拆除於法無據,顯屬超越職權,應確認違法。因平潭縣國土資源局現已收回原告船舶修造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客觀上無法恢復,在拆除現場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動產亦被損毀,二被告需要對因強制拆除行為導致原告上述資產損失進行賠償。判決:一、確認二被告共同強制拆除原告船舶修造廠在建工程、現場機器設備及原材料等資產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二、二被告應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98787774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因規劃調整,平潭管委會、縣政府在與遠大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實施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當事人重大財產損失。遠大公司船舶修造廠系在建工程,法院判決從法理上判斷了強制拆除行為對在建工程項目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範圍,對相對人必然獲得利益與預期利益進行了界定,對涉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海域使用權折價損失、在建工程停產停業損失是否屬於直接財產損失進行了評判,區分了強制拆除行為導致的損失範圍與土地、海域徵收形成的補償範圍,為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審判經驗,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意義。本案中,政府徵收行為出現前後反覆的現象,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及政府權威造成不利影響,本案判例還從另一角度警示了政府在重大決策中應進一步加強科學論證、風險分析評估、行為合法性評判,避免因為決策不當、決策失誤對國家利益和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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