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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鐵神話」落幕!這只是一場偽裝的金融騙局?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發布的消息,針對投資人舉報北京華贏凱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情況,東城分局依法立案偵查,在2017年6月28日、29日、30日,先後將白志明等32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而華贏凱來正是曾經引起關注的「巴鐵」投資方。測試軌道拆除、公司主要負責人落網,巴鐵神話終告「破滅」。

警方提示,投資人儘快到合同簽署地公安機關報案,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偵查辦案和調查取證工作。

(北京華贏凱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15-01-09在朝陽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白丹青,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資產管理;項目投資;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財務諮詢等。)

(一)

也許您會對這家資產管理公司毫無印象,但在去年8月2日,曾經刷爆朋友圈的「巴鐵」項目嗎?河北秦皇島北戴河區一條村道上出現一個龐然大物,一個號稱自行設計研製,全面擁有自主產權的「空中巴士」,在鋪著軌道的路面上緩慢滑行三百米。這個龐然大物下面的路面上,還有兩輛小轎車出入其中。

早在2008年,國小未畢業的民間科學家,現在的巴鐵總設計師宋有洲提出「空中巴士」的概念,並申請了國家專利,也成為首次提出這一概念的人。

之後,宋有洲與主營P2P理財業務的華贏凱來合作,成立了巴鐵科技公司。

這個號稱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空中巴士」——巴鐵1號試驗車,贏得了海內外媒體的讚譽,甚至被認為是由人發起的一場未來公共交通領域的大革命。



然而好景不長,自從2016年8月巴鐵試驗車在河北秦皇島高調亮相上路試驗后,情況似乎急轉直下。今年河北省秦皇島市在6月底拆除「巴鐵試驗線」。

(二)

「巴鐵」項目的投資方北京華贏凱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將巴鐵炒火的同時,也在捆綁兜售「巴鐵」項目的投資理財產品,並且號稱,100萬元起投,年化收益12%,藉此集資40多億。

兩年來,華贏凱來公司非法集資的疑雲也一直籠罩不散。利用巴鐵項目募集社會資金的華贏凱來公司早已深陷兌付危機,大批投資者紛至沓來要求償還理財產品本金,但公司根本拿不出錢來。儘管公司提供了商品房和奧迪車可以實物兌換,可前提條件是投資人需追加70%的房款或車款,才能贖回本金。

據北京青年報,一位女業務員稱,華贏凱來公司已經出台了兌付方案,首次償還本金的1%,從單張合同3萬到5萬的小額度開始返還。這意味著,投資者即使拿到了錢,第一筆贖回款也就是300元到500元而已。而且有投資者當即揭發,自己連1%的錢也沒有拿到。

據了解,在華贏凱來的實物兌付方案中,除了商品房還有奧迪全系車,按照公司規定,投資者債權只可抵車款的30%,其餘的70%車款還需要投資者自掏腰包。「馬上還有鑽石,我們白總正在運作呢。」這位業務員透露。

引用新京報的一段話:這些年非法集資手段的創新套路開始越來越深。傳統非法集資騙局,借著金融創新的名義,與民間科學「強強聯手」,而從投資者的數量和投資金額來看,簡直是所向披靡。

這一系列事實證明,巴鐵不過是一場民間科學偽裝的金融騙局,並沒有任何創新科技可言;而所謂的綜合試驗,只是單方面吸引投資的噱頭。



(三)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投資者理財的知識匱乏亦或急於賺大錢,是導致如今投資領域騙局屢現的原因。你看上了別人的利息,別人要的卻是你的本金。

說到底,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的套路再深,無非依然還是舊瓶裝新酒,跑不出龐氏騙局的模式——以高息誘惑你把錢給他,一段時間后卷錢跑路。巴鐵騙局只不過是換了個「民科」的華麗外殼。

投資者應該如何分辨非法集資行為?

1.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徵: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路借貸。在這裡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路借貸屬於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4.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怎麼辦?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該《意見》第八條: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你投入100萬,這個案件1個億,最後清理的時候就是1500萬,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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