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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大洗牌?評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李勝丨晏僖

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並取代2005年頒布實施的現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現行規定」)。

新規定在保留了現行規定部分內容的基礎上對體例、內容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調整。本文著重就新規定中關於需要取得許可的業務、准入資質要求以及相關主體責任等進行簡要分析。

1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業務

新規定和現行規定的核心是一致的,即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並且接受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相比現行規定,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定義更為明確,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1)內容方面:明確說明新聞信息指的是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即一般體育、文化、科技、商業性質的新聞報道內容不會構成新規定所規制的新聞信息);(2)傳播渠道方面:根據技術和時代的發展,明確涵蓋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前述新聞信息服務的形式;以及(3)服務形式方面:根據服務提供商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不同,新規定進一步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分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等三類子業務。

根據上述定義和理解,涉及到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的微博、微信、直播平台這些在現行規定製度無需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服務提供商都將被要求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根據我們過往的經驗,對於一些尚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小型服務提供商而言,他們獲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難度比較大,如果不能獲得審批,他們將面臨著清理現有業務的現實需求。

2可以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主體資格要求

就外資准入的問題,新規定沿用了現有規定中關於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進行安全評估的規定。除此以外,新規定中還進一步要求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必須是公民。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中首次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將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分開,明確任何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且規定只有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才能申請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加強對互聯網新聞采編業務以及新聞信息內容管理的力度。

現行規定對申請辦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申請人的註冊資本、從業人員人數曾有過明確要求(例如要求非新聞單位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規定不再有類似要求,只是概括地要求申請人需要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並應建立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等。根據我們的經驗,這種概括性的要求不易操作,主管機關通常會在實踐中就該等要求提出具體化的要求。在短期內,除非有新的實施細則頒布,主管機關很有可能會要求仍然按照現行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查。

除此以外,類似於《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新規定中還進一步要求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關於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實施,需要特別關註:(1)此類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僅針對采編髮布服務者還是針對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所有三類服務提供者?(2)國資特殊管理股的持股比例是否有最低限額(例如比例至少1%)?其控制權如何體現(是否擁有董事席位,是否對內容有一票否決權)?毫無疑問,此類特殊管理股制度一旦實施,將會對採用VIE結構的中概股企業或擬境外上市的企業的融資和上市會產生重大影響。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新規定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分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這三類。除了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傳播內容的管理、違法信息的處理等針對所有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一般性的要求以外,新規定還就上述三類的服務,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 根據新規定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即傳統意義上的新聞機構。

  • 新規定要求提供轉載新聞的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地方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 新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平台服務提供者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還應當與平台上註冊用戶簽訂協議,並就用戶開設的公眾賬號應該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主管機關分類備案。

主管部門

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全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許可分類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第五條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申請條件

第七條 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

(三)有必要的場所、設備和資金,資金來源應當合法。

第八條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其中,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新聞編輯人員不少於5名。

可以申請設立前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組織,應當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並在最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申請組織為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新聞采編准入/新增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人員資質

/

新增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平台責任

/

新增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轉載合作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或者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應當轉載、發送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並應當註明新聞信息來源,不得歪曲原新聞信息的內容。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得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

第十七條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與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書面協議。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將協議副本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其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將協議副本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前款規定的協議,應當核驗對方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不得向沒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新聞信息。

第十八條中央新聞單位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聯網新聞業務合作,應當在開展合作業務10日前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報告;其他新聞單位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聯網新聞業務合作,應當在開展合作業務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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