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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日當天殺害一殘疾人只為解悶 一審被判死刑

原標題:男子生日當天殺害一殘疾人只為解悶 一審被判死刑

2016年8月3日,江蘇省南通市開發區農場的一樁兇殺案至今讓人唏噓不已。因心情煩躁,1993年出生的河南籍男子張某,在23歲生日當天,對一名31歲的殘疾三輪車司機痛下殺手,用隨身攜帶的單刃蝴蝶刀割破受害人的喉嚨,最終受害人因失血過多慘死街頭。

4月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8·3」割喉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者家屬經濟損失43600元。

圖片來自網路

張某1993年8月3日出生於河南省夏邑縣,只有國小五年級文化的他沒有固定工作。2010年4月,張某曾因犯強姦罪被夏邑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刑滿釋放。幾年前,張某來南通以打零工為生。

案發當日是他23歲的生日。2016年8月3日晚8時許,張某在家覺得煩躁,就從暫住地出發四處閑逛,但仍未能緩解心中鬱悶,想找人打一頓發泄一下。隨後,張某攔乘由被害人宋某駕駛的一輛紅色電動三輪車,要宋某送他到南通農場。

途中,張某產生用尖刀划司機脖子的想法。當車輛行至南通農場張江公路與江山路東面偏僻處時,張某一邊說「到了」,一邊用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單刃蝴蝶刀。當司機把車剛停好時,張某左手按著司機的頭頂,右手打開尖刀,從左至右割划司機頸部,遭到司機反抗,張某逃離現場。

張某逃離現場10多米后,把帶血的刀放在水裡清洗,摺疊好放進褲兜。之後,他步行回海門暫住地,洗澡睡覺。

被害人宋某31歲,是一名殘疾人,數年前從安徽老家來到南通,平時主要靠晚上開著三輪機車拉客為生。

案發當晚11時40分許,宋某駕車掉頭行至附近農工商超市附近報警。「我開一個紅色的三輪車,我脖子被人家抹斷了,現在血直流。」期間,他在超市門口遇見夜巡保安,並向保安簡單說明情況。當時,宋某身上全是血,脖子處往外流血,沒說幾句話,就倒地不起。

經法醫鑒定,宋某系被他人用銳器切割頸部至血管破裂離斷大失血死亡。

宋某的妻子稱,丈夫因交通事故左腿截肢安裝假肢。2015年初開始,在海門從事電動三輪車載客生意。宋某被刺傷后,曾給妻子打了一個電話。電話中,宋某用盡最後力氣告訴妻子:「你快過來,我被殺了。」當時,宋某的聲音已經很著急,妻子趕緊聯繫上宋某表弟,之後再打電話過去,只聽得周圍人聲嘈雜,有人在喊「你趕緊捂住、快點捂住」。

8月4日晚上10時許,警方在出租屋內將其抓獲。經南通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某無精神病,家族亦無精神病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偵查及庭審中,張某多次供述途中產生用刀划被害人的想法,稱「用刀划割被害人脖子時沒有想(考慮)那麼多」「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個人就可以」。

案發後,多名和張某一起工作生活過的親戚、同事稱他脾氣倔,做事容易衝動,平時喜歡用手機看電視、電影,尤其是特別喜歡看鬼片、恐怖片等。

法庭上,張某辯稱,自己只是想划人,沒想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辯護人稱張某是臨時起意,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請求法院從寬、從輕處罰。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採用持刀割頸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為發泄自己的情緒,帶刀外出隨意選人加害,供述稱「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個人就可以」,后攔乘被害人宋某駕駛的電瓶三輪車,選擇行至南通農場偏僻處停車,採用割頸方式將與其無任何矛盾的宋某殺死,其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其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但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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