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燕訴被告中商金鼎晟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商金鼎晟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商金鼎晟泰(內蒙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3029號
中商金鼎晟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商金鼎晟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商金鼎晟泰(內蒙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訴被告中商金鼎晟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商金鼎晟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商金鼎晟泰(內蒙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3029號案的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共9個半月的工資5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7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31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6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天內來本院應訴,逾期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8月7日上午10時00分在花都區人民法院九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