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醫保報銷與工傷報銷
來信內容:
職工發生工傷時至工傷認定書下達之前這期間的醫藥費職工用自己的醫保卡就醫實時結算了,導致這段時間的自付的醫藥費無法使用工傷保險報銷,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怎麼樣才能把這期間發生的費用由醫療保險報銷改成工傷保險報銷?
處理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復內容:
來信人您好!您發來的信件已收悉,現將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1〕381號)的有關規定:「受傷人員在工傷認定結論之前的工傷醫療費和工傷職工在外埠醫治工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受傷人員被確定為工傷后,由用人單位持處方底單、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和申報結算憑證,向單位參保的區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結算「。
在工傷認定結論之前的工傷醫療費,未按照工傷保險規定進行全額墊付,而是按照醫療保險進行即時結算的,我們建議自行和醫療機構協商,進行退費;
否則,其所提供的醫療費用報銷申報材料不符合工傷保險醫療報銷規定,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受理其費用報銷。